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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的设立? 全资设立的一定是设立子公司吗?

2023-10-06 09:35:31法律法规1

法律原则的设立?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基本原则有: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是主观符合客观。这一特征同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法制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实际与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全资设立的一定是设立子公司吗?

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它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即是就在全资是100%出资,常见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集团下的子公司多为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不止一个股东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东中,大公司的股权比例是最大的一个或者股权比例虽然不是最大,但有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权和经营权。控股子公司,区别在于是不是100%控股.因为A公司并没有形成对C公司的100%控股.B公司的4%里面 只有4*0.96%是A的,所以C的4*0.04%不属于A.

二、全资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1、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

2、收购一家现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三、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一家全新的全资子公司所需流程:

子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性质公司,有自己公司名称,企业经营范围,因此他所需要的公司注册流程和普通有限公司注册流程是相同的常见顺序有子公司名称核名-提交注册材料及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设立验资的风险有哪些?

众所周知,设立验资风险高,增资验资风险更高,此文就货币增资验资风险进行探讨。  货币增资验资风险表现在:  

1.设立验资时,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其在办理基本行开户许可证之前不准动用,因此抽资风险小,而增资时,企业可以存入基本户或一般户,增资时企业可随时动用增资款(国家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增资时不可以动用),加大了验资风险。  

2.货币(现金)不像实物资产,有产权证、发票、运输单、提货单等一定程度上能证明所有权的单据,如股东以现金增资,分不清是公司的钱,还是股东的钱,所有权认定的风险很大,尤其在内控风险很大的私人小公司,股东和公司的钱不分,大额资金往来大部分通过现金,加大了所有权认定的风险。  

3.股东拿公司收回来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或干脆是账上的钱取出再投,即滚雪球,而实际上股东并未出资。  

4.增资时一般目的性很强,如资质认定、银行贷款、或对外有一个实力雄厚的形象,而且一般时间要求紧,股东其实没那么多钱,于是借钱增资,出资后即还,加大了动机风险及增资后抽资风险。  

5.增资风险还涉及到前期出资抽资风险可能转移到本期,即原出资已抽问题。  

6.增资不像设立验资,一笔款打来,很简单,增资是在企业已运行一段时间的基础上再确认实收资本,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验资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1.与银行联系,说明情况,请银行协助,让其尽量存入临时户,与银行协商待新执照下发后,才允许企业动用。如银行不同意,应让客户存入一般户中,因一般户不能取现,相对风险小。同时要求企业增资时尽量转账,不要用现金缴款。  2.对于管理规范的大企业来说,大额资金通过银行,相对验资风险小,而对于私营小企业,现金余额又很大,大额资金往来大部分使用现金的,增资前现金余额又很大,风险就很大,要预以高度关注,可以现场突击盘点现金,如现金对不上,差额很大,说明风险很大,可拒绝接受。同时可检查增资前后大额现金收支,查看相关单据,以确定是否是正常业务往来。  3.对增资前后一段时间的大额资金往来要予以特别关注,让企业提供最近日期的银行对账单,要求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相符,如有未达账项,要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大额资金往来进行函证,要求其提供相应业务往来的发票、合同,以分辨是股东投资,还是收回往来账,或账上资金取出再投,尤其是大额支出,要仔细确认是抽出用于此次增资还是正常经营用款。对于往来账的回收款投入,可以结合审计,通过向往来单位发函询证,看是否收回,账面是否记载。  4.银行对账单要截至到出资后一段时间的,以防抽资。增资报告日期尽可能截至到投资日期或离投资日期很近的日期,以保护注册会计师,因为越往后抽资风险越大,对于前期抽资风险,可要求提供最近期的审计报告和前期验资报告,关注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如无或不能利用,应对增资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此审计可以粗审,重点关注货币资金、往来、实收资本,看其他应收款是否有股东大额借款,存货可以盘点,银行存款函证,以确认前期是否抽资,同时确认本期是否是股东真正出资,同时报告中可以说明以前验资由哪个事务所出具,以划清责任。对贷款、资质等目的性要求很强、而且时间要求很紧的增资要高度警惕,要注意近期是否有银行贷款,判定风险很大时可考虑拒绝接受。另外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有哪些内容呢?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公司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公司成立的标志为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公司成立,公司设立结束。而实践中大部分发起人只重视公司设立的结果,不重视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成立后(或不成立)出现大量的纠纷,因此为了减少上述纠纷的出现,我们将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如下提示,以供参考:

一、经营组织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现代经营社会中,经营组织形态大体可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因各种经营组织形态依据的法律不同,投资者应当结合其经营特点、目的及法律的不同要求进行不同形态的选择,但选择组织形态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投资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需要股东用个人财产进行抵偿,但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存在《公司法》规定需由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除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应当首先根据责任不同进行组织形态的选择。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低廉,非现金出资可以不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而设立公司门槛较高,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较高的设立费用。

3.企业的税赋问题。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由企业主和合伙人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之前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期限不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受投资者生死去留的影响,而公司不受其影响,可永续存在。

5.投资者的控制权不同。公司财产属公司所有,投资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控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必须严格分开,严格控制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财产。

二、公司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和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三、公司出资资产比例结构设置的法律风险

出资比例结构,是指发起人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发起人在确定出资比例结构构成中,应当注意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

对于出资比例结构,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强行性的规定,即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出资资产中涉及知识产权等出资形式时,出资比例结构的确定,一方面,要控制各种资产形式的具体比例,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有形资产;另一方面,对于无形资产价值上的不稳定性和变现上的不确定性,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很可能会削弱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危及公司交易的安全。

因此,出资人在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对于出资比例结构的确定问题要进行审慎检查,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延误公司设立。

四、公司出资履行的法律风险

忽视出资履行瑕疵的影响,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1.虚假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出资人虚假出资,很可能会阻碍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实现;出资人也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即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虚假出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

2.抽逃出资引发的法

法律风险的特征?

法律风险的特点如下:

1、发生原因的合法性或约定。

2、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3、发生领域的广泛性。

4、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5、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法律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劳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吗?

可以设立分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境外设立子公司备案流程?

1

进入商务部网站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登录,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打印,法人签字盖章。

2

扫描《境外投资备案表》并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3

前期工作实施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4

海外投资备案表(系统打印)。

建设监理公司设立子公司时怎么申请子公司的资质?

子公司要申请单独的资质与总公司申请资质时完全一样。

分公司不需要申请资质,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的区别?

法律障碍就是法律空白纸,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而给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带来无章可循的难题的障碍。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交易中,多由金融创新引发法律滞后而致。有些金融行生工具的创设就是从规避法律的管制开始的。

国有企业设立子公司决策流程?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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