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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管局管种子吗?

2023-10-06 03:23:22律师案例1

一、农管局管种子吗?

是的,农管局负责管理和监管种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他们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种子标准和规范,监督种子市场的运作,防止假冒伪劣种子的流通。

农管局还负责推广优质种子的使用,提供种子技术指导,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益。通过管理种子,农管局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农管局在一定程度上管控种子。它负责制定种子的质量标准,并监管种子市场,以保证种子的品质和安全。

农管局还会对种子进行检验和审批,确保种子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此外,农管局还会开展科学研究,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总之,农管局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提高农业生产质量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与种子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至少1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 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563号——旦答闷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农业部——2005年10月31日

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举高核大纲;农业部——2005年08月12日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02月26日

6、关于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十五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6年03月10日

7、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2009年12月03日

8、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01日

9、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农业部——2006年04月21日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08月28日

11、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02月26日

1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08月05日

1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03月31日

1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04月16日

15、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内蒙古自治人大常委会——2001年08月01日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05月26日

17、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业厅——2005年12月13日

18、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模弯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2006年03月03日

1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1月21日

20、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2年04月28日

21、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已修正〕

朋友,这是我找到的,您看看行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饥毁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烂携备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由财政隐纯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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