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需要有代理词吗?
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需要有代理词吗?
在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是否需要有代理词的问题,一般是诉讼案件是要有代理词的,但非诉讼案件可以没有代理词。
一、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6.法律援助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9.指派通知书;
10.送达回执;
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
14.证据材料;
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
17.庭审笔录;
18.代理词;
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
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二、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5.法律援助审批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8.指派通知书;
9.送达回执;
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2.案情简介;
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4.调查笔录;
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仲裁案件如何查询?
(1)登录“中国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下滑至“司法”模块并点击进入;
(2)在“机构查询”中,点击“仲裁机构查询”;
(3)输入机构名称,并选择地区;
(4)显示查询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劳动仲裁案件类型?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告诉你: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过与其它的民事案有所区别,就是劳动争议案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诉讼,或者是劳动局有不受理通知书你也可以直接诉至法院,祝你好运。
仲裁案件再审流程?
一、劳动仲裁书怎么申请再审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某某市汉台区老君镇徐营村*5组**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布吉南岭黄金园工业第*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8527***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440号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号判决书的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判决后,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40号判决书。申请人认为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有很多错误的地方,具体如下。
一、凭被申请人提交的互相矛盾的、存在严重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哪来违法可言,毫无根据)、违纪的事实,本身是违法的。申请人只是提了一下工作方面的意见而已,主管以领导自居,不加考虑与申请人吵,这不是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吵也不是申请人单方的错。
二、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认定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支持了劳动合同关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排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无效约定,除非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先要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其内容。因此是先有被申请人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的义务,然后才是劳动者遵守的义务。就象国家法律,先要制定出来,并公示让公民知道其内容,公民违法了,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向工会征询意见及备案的情况下,认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诉讼代理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xx年xx月xx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xx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xx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xx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
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依据?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仲裁阶段案件怎么归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如何查仲裁案件号?
劳动仲裁案件的进度,只能询问办案仲裁员或书记员!
网上是不会有的
仲裁属于非诉案件吗?
仲裁不属于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一般包括几个方面。
一、提供法律咨询
通过法律咨询,才能达成委托人对律师的理解和信任,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说律师咨询是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人格的充分展现,是每一个律师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咨询是狭义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托关系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有偿的法律咨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机关、企事业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适时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特点,以便对其运作实行全程的法律监控,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三、办理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包括律师在顾问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和接受委托处理专项合同事务两种情况,它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属于民商案件么?
不属于
民商事案件仲裁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民商案件如果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解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对仲裁裁决不服该该怎么办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仲裁并不是民商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民商案件通过仲裁解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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