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朝的法律文化
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清朝的法律文化
清朝法律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满足自身的特点及现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 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障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10下折责4板,再除去不足5板的零数。 徒刑1至3年共5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每等递增10杖。流刑2000里至3000里共3等,每等附加杖100。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立决属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5年。 除以上法定五刑外,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等。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4000里、4500里等。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 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 枷号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或窃盗再犯等罪,是让犯人带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之地示众。 枷重者达35斤,枷号时间由三五日至半年一年。刺字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即在犯人的臂或面部刺以特定标记或发配地名、犯罪事由等。 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有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自首适用范围。如康熙时的《督捕则例》鼓励逃犯“自回自首”,逃亡3次自首仍可免罪;嘉庆时规定,在监犯人因故逃逸又自行回归者,按原罪名减一等处置。 二是加重处罚家人共犯。凡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不分首从,一律按首犯论处。 三是实行类推报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加以限制,规定“断罪无正条”者,虽可使用类推,但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四是化外人案件属地管辖。对化外人犯罪案件,清律放弃唐律分别适用属地、属人的原则,改为凡来降人犯罪者,依律拟断。 对于强盗罪,清律规定,凡是以强盗方式得到的财物,不分首从,皆斩;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侵犯城池衙门等行为,积至百人以上,不分得财与否,一律斩首示众;响马强盗,执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不分人数多寡,枭示;越城入室行劫,伙盗行劫官帑、漕船,粮船水手行劫杀人等,也都斩首示众。 在经济立法方面,清朝入关以后,鉴于明末赋敛无度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明令废除“辽饷”、“剿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并仿效明制编订《赋役全书》,于1657年颁布,开始建立清朝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土地、人丁的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记载各地承办内廷及朝廷所需实物贡赋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等。 康熙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民人口大量流动,原来按人丁征税的赋役制度已难以保障。1712年下诏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征收丁银,今后再生人丁,永不加赋。 1716年,广东各州县率先实行“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额按土地亩数平均分摊到田赋中,不再按人口征税。 至1723年,又将“摊丁入亩”之制推行到全国,从而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沿袭2000年的人丁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 1646年,顺治帝下令废除明朝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禁止官府以各种名义无偿役使手工业工人,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同时,放宽了国家对手工业的专擅垄断,除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及宫廷所需重要物品由官府经营外,其他行业经过官府批准,并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民间手工业者经营。 为了发展私营商业,清朝废除明末加征的各项税负,并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又下令,禁止官僚贵族欺压掠夺商贾,以保护商人的合法经营。1686年,还曾建立牙行制度,由其代表官府监督商税的征收,管理市场物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1757年清朝规定“一口通商”,这唯一的通商口岸就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 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凡马牛、军需、金、银、铜、铁、铅、锡、铜钱、硫磺、书籍、粮食等都不准出口,而允许出口的丝绸、茶叶、大黄等也严格限制数量。 此外,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 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请求均由行商转达,而中国官府对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 以上诸项海外贸易立法,束缚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开展,阻挠了中外正常贸易的进行,影响了社会经济顺利发展。 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事务由其“乾纲独断”。 为了防止宦官专权和臣下结党营私,清律严禁宦官参与政治,严禁大臣交结朋党及内外官交结,犯者按“奸党罪”处斩。在皇帝之下,仿明制设内阁,代拟批旨,呈进奏章。 内阁大学士名额不定,康熙时多用满汉大学士4员,雍正时6员,乾隆时增协办大学士一两员。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仅仅具有上传下达的职权。 在内阁之外,还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等辅政机构。雍正即位后,因西北用兵而设立军机处,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侵夺了内阁的部分职权。军机大臣位高权重,只服从皇帝命令,是清朝君主专制极端化的标志。 内阁与军机处之下,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下置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六部长官对皇帝负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必要的诏令,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命令。 六部之外的院、寺、府、监均有较大裁并,九寺只剩下审理刑狱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大常寺,管理马政的太仆寺,以及管理典祀筵宴朝会的光禄寺和鸿胪寺;五监仅剩下掌国学政令的国子监;只有培养封建统治人才的翰林院仍维持明朝时的地位。 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4级。明朝临时派遣的督抚已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时行政上的独立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理地方民财和刑狱的两个机关。 省下设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络省与基层的关系,由道员主管政务。道下设府,由知府主管行政、经济与司法等事务。 与府平级的机构有厅和直隶州。府下设州和县,州置知州,县置知县,由中央直接派遣。县下设有征收赋税钱粮的里甲和防范盗贼的保甲。 在职官监察方面,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为了集中皇权,将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使监察机构实现了一体化。当时有科道官密折言事制度,将军机处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稽违的范围之内。 1690年,康熙令左都御史为议政大臣,参与朝政决策,充分发挥科道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地方则由省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和省布政使派出的“分守道”分别对府、州、县官员进行监察,同时废除了巡按御史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有所发展。除了从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九卿会审外,还制定了朝审、热审和秋审制度。 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为是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清朝最值得借鉴的法律?
是《大清律例》。公元1644年,满人甫一入关便设置律例馆,组织满汉官吏研究立法。
公元1646年(顺治三年)制订《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颁布,后于康熙、雍正年间又修正。
公元1740年(乾隆五年),在对《大清律集解附例》再次修正后,编成《大清律例》,共7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
清朝法律不孝敬父母者?
根据大清律例,不孝父母者最重可判绞监候(绞刑缓一年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笞杖、流放、有期徒刑等。不孝罪,父母不告则无罪。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身份证被盗用受牵连要负法律责任吗?
报警,本人不担责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中指出: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受牵连的成语?
成语有:累及无辜,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巢毁卵破,抱蔓摘瓜。
累及无辜的意思:累:带累,使受害。辜:罪。使受牵连;连累到没有罪过的人。
纠纷与牵连区别?
区别一、释义不同
纠纷:1、争执不下的事情。2、不易解决的问题。
牵连:①关联到而使不利。②联系在一起。
区别二、引证解释不同
纠纷:鲁迅《书信集·致孟十还》:“我们要以页计,他们要以字数计,即此一端,就纠纷了十多天,尚无结果。”
牵连:《淮南子·要略》:“理万物,应变化,通殊类,非循一迹之路,守一隅之指,拘系牵连之物,而不与世推移也。”
牵连无辜的意思?
[释义]
(1) (动)因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的影响而使别的人或别的事不利。清朝的文字狱牵连了许多文人。(作谓语)
(2) (动)联系在一起。
[构成]
并列式:牵+连
[同义]
株连、连累
近义词
连累、株连、扳连、干连、瓜葛、牵缠、牵涉、牵扯、纠纷、带累、拖累、遭殃
英文翻译
1.(连累; 牵扯) involve (in trouble); implicate; concern; tie up with
2.(联系在一起) link together
详细解释
◎ 牵连 qiānlián
(1) [relate]∶关联
他与这笔买卖有牵连
(2) [connect;tie]∶连接;联系
南北的居民保持着一线牵连
(3) [implicate;involve]∶株连;连累
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清· 方苞《狱中杂记》
(4) [worry;miss]∶留连;牵挂
奴去也,莫牵连。——《红楼梦》
(5) [delay]∶拖延
牵连久不解。——唐· 杜牧《雪中书怀》
(1).关联。《淮南子·要略》:“理万物,应变化,通殊类,非循一迹之路,守一隅之指,拘繫牵连之物,而不与世推移也。”《朱子语类》卷七五:“参伍是相牵连之意。” 康濯 《春种秋收·牲畜专家》:“我不知道 刘春堂 跟牲口市上的买卖有什么牵连。”
(2).连接;联系。 明 唐顺之 《叙广右战功》:“公兵与百户兵牵连行至城,城中人讙,始知 柳州 兵之能战贼也。” 艾青 《双尖山》诗:“使南北的居民保持了一线牵连。”
(3).犹联袂。 清 钱泳 《履园丛话·景贤·书周孝子事》:“子善书画,而无门可投;吾多交游,而无物为贄,盍牵连南行,彼此各有所济。”
(4).株连;连累。 宋 欧阳修 《镇安军节度使程公神道碑铭》:“自 仲淹 贬而朋党之论起,朝士牵连出,语及 仲淹 者,皆指为党人。” 清 昭槤 《啸亭续录·牧庵相国》:“后因 闽 中事牵连,謫戍西域。” 鲁迅 《书信集·致郑振铎》:“若与此辈理论,可以被牵连到白费唇舌,一事无成。”
(5).留连;牵挂。 唐 韩愈 《刘统军碑》:“既葬,将反柩于京师,舍于墓次,故吏文武士门人,送客讫事,会哭将退,咸顾恋牵连。”《红楼梦》第五回:“奴去也,莫牵连。”
(6).犹缠绵。 元 朱孟翁 《春日田园杂兴》诗:“牧儿懒散骑牛过,游子牵连信马行。”
(7).拖延。 唐 杜牧 《雪中书怀》诗:“北虏坏亭障,闻屯千里师;牵连久不解,他盗恐旁窥。”
税收相关法律:结合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您好:
一、想象竞合犯概念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概念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三、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同点:
(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
(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
(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怎么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相关内容,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触犯多个罪过的犯罪,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有触犯了其他法律的犯罪行为。如果大家因为以上关系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的,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以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触犯多个罪过的犯罪,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有触犯了其他法律的犯罪行为。如果大家因为以上关系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的,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1793年清朝颁布西藏的法律叫什么?
1793年,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规范了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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