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特点?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条文?
物权特点?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当然根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条文?
物权期待权法律条文如下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哪部法律是规范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是专门规范物权的,该法根据不同物权的特点,将物权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而在第二章的第一部分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物权确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担保物权确认之诉债务人是否要到场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到场,不到场的,只是影响债务人自己的权利而已;
一、作为债务人,面对担保物权确认之诉,可以选择到场或不到场;
二、不到场的,也可以由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没有任何人到场,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担保物权其实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他是应运债权而生,如果没有债权,就不会存在担保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项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针对他的纠纷的诉讼,就是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法律规定物权的目的?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简述物权的客体法律基础?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之一,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物权由哪部法律加以规范的?
物权是由《物权法》这部法律加以规范的。
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
物权的变动规则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是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用益物权是什么,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特点?
你好,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用益物权的特征不包括:物上代位性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独立性、占有性、客体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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