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借资金条件? 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是别人的合法吗?
公司出借资金条件?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是别人的合法吗?
不合法,出借人出借的全部物品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都应该是自己拥有产权或处分权的物品,
该案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如果是别人存放他这里,由他暂时保管的,则他这笔资金没有任何处分权,只是代为保管,不能随意出借,使用或投资。如果该笔资金是你借别人的可以随意使用,那么你借给别人就是合法的了。
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
不可以的。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多次向朋友出借资金犯法吗?
并不犯法,多次向朋友借出资金,如果说按照正常的渠道进行转出,并且有详细的转账记录等就不算是犯法,但是如果说在频繁短时间内大批量的针对于资金进行下发的情况下,可能会吸引银行的注意大额资金转账时需要明确的标注当前支出的来源。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的财务规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出借财政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挪用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出借公款或挪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末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信用卡当资金出借,借条怎么打?
1、写明借款的方式,使用出借人的信用卡,写明卡号信息。
2、写明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以信用卡的最高金额,包括可以上调的最高金额,具体以实际花费的金额为准。
法官是否应该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
审理借贷纠纷,法官应该审查出借人有无借款能力,有无稳定资金来源,借款是否属实
p2p转型后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吗?
钱都没了,你说安全吗?无从谈起了!
出借房屋分录?
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到房租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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