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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主要是事后补偿对不对?

2023-10-04 19:31:50法律知识1

一、工伤保险主要是事后补偿对不对?

是的。

工伤保险主要原则之一表现为“无过失赔偿”和事后偿付,是出于工伤预防之外发生的意外工伤事故进行经济补偿和抚恤的必要的补偿措施和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是我国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满足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必要物质帮助。

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工伤保险法能够调整工伤保险社会关系,并提供健全的法律规范,对工伤保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主要是事后补偿是对的。但这中同有很多事一老办一在工厂及施工地方出的不是人为事故才是工伤。出事以后要在本单位以可是工作时间出事。伤者送医院后医院看伤者什么情况认定几级伤及用不用后看病可以回家养伤上报上级工会及人事部门。

是的。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的是工伤医疗待遇。

二、什么是处罚救剂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也称为“法律救济原则”或者“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

三、下岗民办教师

关于这个(教师下岗)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得注意的问题有几点:

1.老师怎么进学校的(要是不是分配的就不好说);

2.是不是正式的教职工(合同的就不好说了);

要是以上都成立,那么就得去试试官司了

根据切实的情况,也可以到学校去私了。要协商不成就需要打官司,像这样的官司,你可要求学校为你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至少要交社会保险,这样你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都要前面几点都成立才行)。

但是,如果学校情况太差,无力办理,最差要求其一次性对你进行补偿5万元.依据是60岁至71岁(全国平均寿命)期间的基本工资.(国家一般也是按到80岁的年龄算的)。

教育厅一九九一年文件规定,一九八六年以前辞退的民办教师,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发,是理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正确决策。

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 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上面的5条成立的不到3个的话,那官司赢的可能性不大。这样到学校去解决这问题也就难了,学校既然这样做了,他就有准备的。

对了,是合同满期了,学校他不要你那很合理。学校的做法就没错了哦,你是签的合同的嘛。要是你的集资房的手续都在的话,那么学校是没权收回了。

相关法律 :

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四、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有

法律救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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