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
一、怎样理解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
默示条款,是未经当事人确定而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条款与单纯陈述之间的区别,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1.如果这种陈述是合同条款,则通常赋予对方以清偿权;还可能赋予对方以取消(解除)合同的权利。
2.如果这种陈述只是单纯的陈述,一般只赋予对方以取消(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什么是合同的明示条款,暗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指以口头、书面、摘记等形式明确表示出合同内容的条款。
暗示条款即默示条款,指在合约中并没有明文订立的条款,但因为事实的需要,法例的规定或者有关行业的惯例,在合约中加诸的条款。例如在雇佣合约中,虽然没有订明雇员必须尽忠职守,勤力工作,但其实这些条件,经已默示在合约当中,被视为有效的条款。
三、英国合同法的默契的意思
默示合同
默示合同是指非依当事人明确表示而成立,而是依照主合同内容或当事人行为由法律推定或引伸的双方当事人意图所构成的合同。默示合同往往具有从合同或主合同部分条款的特征,如默示担保合同。默示合同通常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默示合同,即依法律规定必然推定其存在的合同。例如依照目前英联邦各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担保原则(这一原则目前仍在发展中),产品买卖合同中已经附有就产品使用安全的默示担保。另一是依事实推定的默示合同。例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并没有明示协议,但依法应推定他们之间存在默示合同。
由于在普通法中不存在合同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制度,追究任何合同责任都必须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为前提。因此对默示合同和后面将谈到的准合同的法定形式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离开了这些合同形式制度,许多当事人的责任将无法追究。根据英国法律,默示合同的推定必须具有合理性,并且根据衡平法惯例这种推定往往还须具有必要性。从理论上说,默示合同制度建立在下述原则基础上;有效成立的合同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性权利义务,因而自愿接受合同性权利义务约束的当事人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合同。应该提及的是,某些普通法学者认为,默示合同尽管具有简单合同的特征,但将其列入准合同似乎更为适宜。
四、什么是默示预期违约 非违约方对违约方的补救措施
默示预期违约。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在判断一方的预见是否合理方面,从采用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家判例或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来看,大约有两种:
一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的“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根据判例法,这种“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第二,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第三,债务人在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
二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的标准,即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公约规定的判断标准比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客观,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
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且在得到保证前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履约担保,则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不考虑对方的默示违约而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怎样理解民事行为的默示
1、默示,指以明示(以语言、文字、或当事人了解其意义的符号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
2、默示分为两种:
(1)推定:从行为人作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如A公司司机外出时,车坏了,送去维修,修好后司机将车取走。汽修要求A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否则行使留置权。A公司请求宽限一周。(A公司没有直接说还与不还,但是请求宽限的行为,可以推定A公司承认了债务,是一种默示行为)
(2)沉默:即从行为人的单纯沉默(消极不作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如:A要卖房子给B,但是B一时之间拿不到主意,两人遂约定:B考虑10天,10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10天过去了,B没有作出任何表示。AB之间的合同成立。(事先有约定,约定不作为的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
3、《民能意见》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果(2)中的例子稍稍改一下,那么B的行为就不是一种意思表示了。如A要卖房子给B,对B说:你考虑:10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并不是两人的约定,也非法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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