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签订关于持股的协议是否有效?
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签订关于持股的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1:现实当中是广泛存在的。
隐名合伙人找人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1)隐名合伙人自身身份限制;(2)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对某些基金的合格投资人门槛限制;(3)为了规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个的限制;(4)不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委托他人投资。问题2: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两者约定属于私法领域,遵循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原则,如果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因为合同相对性的原因,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旦发生争议,情况可能更复杂一点:(1)相较于公司,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更强。因此法律对隐名合伙人的保护力度可能会弱于对隐名股东的保护力度。(2)公司的股东通常都会在工商局备案,但实践中合伙企业通常仅对部分合伙人进行备案,合伙人公示效果较差。(3)公司的运作有《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合伙企业的运作主要依据的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否完善对日后的争议处理会有很大影响。(4)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采用合伙形式的企业往往有一些特殊性,如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常见于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常见于各种私募基金,这些特殊行业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增加纠纷处理的复杂性。隐名委托的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放生法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版)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打架法律责任规定?
生活中,很多人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往往容易冲动,打架斗殴成为很多人处理矛盾的最直接了当的方式。打架本来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尤其是没控制好场面,很容易落得个两败俱伤,甚至是严重的时候可能闹出人命,这就得不偿失了。那么,打架责任认定法律条款大概有哪些?
打架斗殴应当依据具体情节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对打架斗殴作出的一些法律条款。不管怎么样,打架都是一件伤人伤己的事情,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处理。但是,我们也必须了解打架责任认定法律条款,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实际出资人法律规定?
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包括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已婚子女购房,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自己的子女为证),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子女的配偶一方为证),可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书面约定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除外。
法律责任人的规定?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
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下,代理人风险最小,因为第三方在和代理人进行任何合意的时候,都知道自己实际上最终是在和谁交易,出了问题的,除非是代理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或者代理方损失有可能要代理人负责、被代理人连带以外;如果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损失,代理人是不存在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隐名代理在代理人过错导致的损失方面于显名代理责任一样,不再赘述,但是在由于被代理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损失方面,因为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签约的时候是不知道被代理人身份的,所以这时候为了进一步保护第三人,代理人要承担在被代理人不具有第三人损失偿付能力时垫付的连带责任(但是可以事后向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也就是第三方对被代理人的债权转移到了代理人身上,形象一点说,代理人相当于承担了一个类似于保险公司垫付的责任)
不披露本人的代理风险最大,在和隐名代理相比的情况下,其区别主要是带有身份性质会导致合意是否达成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知道他实际是在和谁(也就是被代理人是谁)做生意的话,他就不做这笔生意了,这种情况如果有合理理由成立,而代理人又不披露本人代理与第三人达成合意的,第三人就有因重大误解解除合同或者变更的权利(变更的话,需要对方追认,不追认的话就是等于解除)。
最后一点举例:比如甲乙丙三人,甲被代理,乙代理,丙第三人,乙和丙做生意(其实乙是代表甲,但是不让丙得知其实他是在代理甲。)但是甲因为商誉很差、声名狼藉,如果被人知道是在和甲做生意的,别人根本就不搭理他,这时乙通过隐瞒甲的身份做成了生意,最后丙得知实情就可以变更撤销。
李商隐名字的由来?
取名商隐,它来源于一个典故——隐者商山四皓。 据说秦末汉初时,商山(今陕西商洛市境内)长期隐居着四位著名的黄老学者,出山时因眉毛都白了,故被称为“商山四皓”。
刘邦久闻他们大名,想请他们出山为官,但被拒绝了。
刘邦登基后欲废太子,于是张良来请商山四皓,在宴席上侍立于太子刘盈身边。
刘邦见太子背后站着四位白发苍苍的老人,知道连他们都愿意辅佐太子,就消除改立太子的念头。
汉惠帝刘盈即位后,商山四皓便悄然隐退,继续回商山过那不问世事、云淡风轻的生活去了。
李商隐从小就知道,他的父亲希望他像商山隐者那样,能活到白发苍苍。
隐名股东的优缺点?
所谓隐名股东应该是指实际出资人找人代持股份吧?如果是这个的话,老实说,没几个优点的,唯一的优点就是如果代持的股东名气大的话,能增加公司的美誉度而已,因为可以说某某机构或者基金也是自家公司股东,当需要增资扩股时能派上用场。
但缺点很多,比如名义股东会在不知会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自行处置股份,如果相关第三人是善意的话,能对抗该行为,就会导致实际出资人发生损失。
而且当实际出资人要从隐形股东变回显形股东时,是要按股权转让处理的,会发生无端的税负费用。
国有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人的区别?
国有出资人即国家援权企业代表管理和监督国家投资项目,并且可以运用囯家给予的权力对项目增资扩产,对利润提成分配拥有决定权利。国家出资人是国家直接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直接对投资项目发展模式和发展盈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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