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1.国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可能不同,但作为国家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 法定性。
(2) 严格程序性。
(3) 直接效力性。
2.国家监督的种类
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 立法监督。
第二,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第一, 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 审判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但作为社会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 广泛性。
(2) 启动性。
(3) 标识性。
2.社会监督的种类
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
(3)公民的直接监督
公民的直接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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