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行政关系和行政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监督行政关系和行政关系有什么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基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权力及其运作是一个庞杂的系统,为确保其合乎法治要求,就需要多种监督。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多的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能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客体是
没有行政法律客体这一概念,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具体到此问题就是建设工程规划。
三、何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四、建筑工程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城建规划处实施的工程规划管理活动,表现为指导和监督。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经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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