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责任和义务
一、夫妻间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共同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封建法律规定,结婚后,妻子必须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门”的女婿必须姓妻子的姓氏,这是封建后的宗法思想,是必须破除的。 第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出生后,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随父亲的民族还是随母亲的民族,夫妻有平等决定权。传统上在我国子女都是随父亲的姓氏和民族,这只是一种习惯,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协商子女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法律也是允许和保护的。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超出另一方的对子女的特权。当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决定随父亲或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从属。 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七、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第九、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死者的遗产,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
1、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三、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四、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五、未婚夫妻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所谓夫妻法律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本质属性:1、双方地位平等;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是共 同生活目的的必然的、内在的要求。下面就夫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主体作具体分析,揭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特征。
一、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 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一致性。夫、妻在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作为一方当事人 ——复合主体而存在的。虽然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夫妻双方为一方主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往往表现出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双方的名义对外作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便捷性的内在需求,因为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客观上家庭事务不可能夫妻双方都亲力亲为。
2、以家庭事务为目的。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处理家庭事务为目的,这是由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夫、妻内部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 而且基于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夫或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形式上又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可能都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行为,是以个人事务为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4、效力归属的同一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其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归属上的一致性,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认定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上述特征表明,鉴于主体对外的一致性、内部的独立性和形式表现上的多样性,以及家庭事务的目的性和个人事务的目的性,使夫 或妻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归属于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夫或妻个人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界限变得模糊。因为家庭生活的性质,往往决定了一些共同事务是由夫或妻一方行使;而夫或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并不都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不都是以处理家庭共同事务为目的。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正确认识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保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债务(消极财产)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认定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上述特征 (如果形成债务的行为由夫妻双方实施,当然为夫妻债务,本文不作分析),作者根据婚姻的共同目的性将该行为分为日常生活需要(家庭事务)行为和非日常生活 需要行为。
1、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 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 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约,最终必 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2、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所谓偶然性,是指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非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表现为夫或妻一方的需要,比如,夫或妻一方处置其婚前房产,需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该买卖行为便具有独立性,是一方行为而不是夫妻行为。由于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 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不当然就认定为夫妻行为,应当按照表见代理,以保护善意 第三人。
所谓表见代理属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 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实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如果不是夫妻双方的合意,由于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 和独立性,因此不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要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就相信是其夫妻双方的合意的理由进行举证,承担起举证责任。比如,主观上,未实施行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该行为作过允诺;客观上,形成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七条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规定了第三人救济的途径,要求第三人证明夫妻一方行为足以让其相信为夫妻行为的理由,把举证责任给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为相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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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缔结的目的性,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夫妻行为相对方予以保护,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以衡平夫妻行为相对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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