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一、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毕袭门或枝迟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监督。同级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专门监督,如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猛数李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二、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有: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拿粗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消锋镇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监督体系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基册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三、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皮竖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肢握蠢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历陪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包括:一、内部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1、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激拿答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专门监督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明慧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二、外部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政党的监督,包括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政协)。
3、司法监督,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4、社会公民的监督,比如媒体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敏肢纲要》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四、国家机构监督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搜拍物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世液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贺瞎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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