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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出庭意见是啥意思?

2023-10-03 02:00:11法律知识1

一、公诉人的出庭意见是啥意思?

公诉人出庭的意义是什么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重要诉讼行为,即使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仍应出席法庭,以实现法庭审理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因此,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1、公诉人出庭是履行控诉职能的需要。

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公诉人出庭的任务就是支持公诉,通过当庭出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来履行控诉职能。公诉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诉和举证职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无法与被告方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并且,如果出现被告人提出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对某些事实有异议或对案件定性问题提出辩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转换程序,本可由法官当庭与公诉人商量或征求意见,因公诉人缺席则只能中断简易程序的适用,反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2、公诉人出庭是庭审构造的需要。

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应当总体呈现出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等腰三角形结构,通过诉讼过程正当性的实现来最大限度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公诉人不出庭,而由法官代替其诉讼职能,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宣读量刑建议等,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二任,其中立地位荡然无存,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对于被告方而言,公诉人不出庭则导致其无法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与公诉方展开有效辩论,是对其辩护权与质证权的严重侵犯。庭审结构的失衡,阻断了审判公正的实现路径,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法律和社会效果。

3、公诉人出庭是进行审判监督的需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亦肩负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在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监督表现为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及对一般程序违法的纠正等。公诉人不出庭,显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缺位。因此实际上,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公诉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由此可见,在明确公诉人出庭的意义后,相关人员还需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法律出庭的实际效果,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审判公证和诉讼效率的重要目标。

二、民事诉讼控辩对等原则

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能否实现控辩对等,是实现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因为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人员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所以,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可以构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行使。

三、刑事诉讼法中控辩对等原则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公诉方就是检察院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对等的,就像天秤的两端,审判长不应有偏袒

四、论述:刑诉中 控辩平等原则在我国的体现及不足。急急急!!!!

首先我国法院超职权主义模式影响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自主辩论,这是大陆法系的通病

其次控辩平等如何在诉讼中靠制度来保障也是需要完善的地方

五、在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坚持控审分离、法院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理念?

这是为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司法独立,相互监督

六、论述刑事控辩不平等的主要体现?急急急!!!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关系是一种不平衡的对抗关系。主要表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缺乏相应的诉讼规则,导致辩护不能有效地对抗检察机关的控诉。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构造上极力想营造一种控辩之间的平等对抗环境,但是遗憾的是立法的规定只是为辩护提供了一种相对平等的对抗机会,即对抗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对抗能力的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刑事审前程序立法上追诉权的强大以及辩护权构造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大部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于其直接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并以强大的侦查手段和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保障。不仅如此,在刑事审前程序中,一方面追诉程序的构造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缺乏法院作为第三方对追诉活动进行同步的司法控制;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的虚置,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构造中沉默权的阙如,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客体性不言自喻,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的秘密性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要表征。由于没有在立法上对追诉权予以合理的限制,这样一来,必然导致追诉权的膨胀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辩护权的萎缩。

控辩平衡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律师的权利构造无疑又是控辩之间能否真正实现平等对抗的重要保障。然而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辩护律师的权利构造存在严重缺陷:第一,在侦查阶段不能进行任何调查,只能以普通律师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调查权,但是此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律师只有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时律师也只有在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不利于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交流,以至于削弱其对抗能力;第四,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的卷宗材料的范围非常有限,从而难以就控方的证据材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有效地对抗控方的指控;第五,辩护律师没有在场权,不能有效地避免侦讯行为非法化,保证自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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