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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

2023-10-02 13:24:20法律知识1

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

案例:A和B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孩子。他们相处不和睦,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并决定要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他们需要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权等问题。

评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婚姻家庭法中的几个重要方面。首先,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财产分割中,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婚姻贡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公平划分,确保双方能够公正地分享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子女抚养问题也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法院将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担任监护人,决定抚养权的分配。子女探视权也需要被考虑,以保障孩子与非监护人父母之间的交流与亲子关系。

对于这个案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以下决定:首先,关于财产分割,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和婚姻期间的贡献来进行公平划分。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法院可能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与双方父母的合适联系,并可能对监护权和探视权进行适当的分配。

然而,最终的判决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司法系统,以及法官对案情和法律解释的观点。因此,对于婚姻家庭法案例,每个情况都可能有不同的结果。最好的方式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指导,以了解相关法律和程序,并为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争取最佳结果。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

宕昌法院南阳法庭调处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告知转让店铺是上楼唯一通道,每天多人次途经店铺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口头转让协议,并退还7000元的转让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店铺重要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给付了转让费,双方应解除口头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费。而被告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前原告查看过店铺状况,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店铺钥匙已交付原告,转让费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的处理纠纷,经过几小时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也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作为转让期间的租赁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几个重要法律常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协议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等法律知识。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转让款,双方合同则成立。另外原告对店铺是唯一出行通道是事先不清楚的,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向被告转款前未全面了解转让店铺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简短的法律案例?

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简短的法律经典案例?

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例外事件法律案例?

一天晚上,XX市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2:

16岁的中学生王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较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较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从案例学法律优点?

个案法的优点:

它能充分包括个案信息。 个案研究因为要详细地记录个案的历史信息和现实表现,可以揭示许多在实验中可能被忽略或专门被排除的变量,因此,它可以发现可能会引起某些特定结果的潜在变量,从而为进一步的研究提示假设。

它可以证明或发现“规则例外”。 个案研究可被用来证明一种“规则例外”,它只要提供一个否定证据、一个反例,就可以证明行为的所谓普遍“法则”并不总是成立的。 个案研究常被用于为某种理论提供反证或批评,这种批评往往都是建设性的,它能通过引入新变量,使理论进一步延伸和发展。

个案研究往往显得比较有权威和可靠。 与传统实验研究得到的“冷冰冰”的事实和数据相比,个案研究中的详细描述更人性化、更生动,也更富有情感,因此看起来比较可靠,它的被接受程度高。

个案法的缺点:

它只描述行为而不探讨行为的内部机制。 如个案研究可以详细地描述被试的年龄、性别、家庭背景等特征,但无法阐明这些特征如何影响被试的反应;它可以描述一个独特被试对某一实验处理的反应,但它不能解释其原因;个案研究也可以提供对结果的某些解释,但这种解释往往都是不确定的。

法律案例名称怎么写?

法律案例名称的写法是

加书名号就应当是法律名称的全称,比如说他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应当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如果不加书,名号可以简写,比如他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可以这样直接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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