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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期限如何界定?

2023-10-02 12:18:04法律知识1

竞业禁止的期限如何界定?

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从地域上来说,如果劳动者到与原单位距离远到完全没有竞争可能性的单位运用原来的专长工作,也不应当认为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

另外,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

竞业禁止最新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与竟业禁止。

用人单位一般主张期限应当扣除诉讼时间,即实际限制的期限应当包含经历的诉讼时间。该观点不会获得支持,因为:

1、法定竞业限制期限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约定的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且应当明确具体,不应当设置为不确定的期间段;

2、劳动纠纷案件的设置的审理程序往往较长,如予采纳,即有与法定期限相悖之虞,亦存用人单位滥诉之不当激励;

3、约定达成的非完全自愿性;

4、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可替代性。

竞业禁止什么意思?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不过要按约定每个月给你工资额百分比的补偿才可以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你好,竞业禁止协议,又称为竞业回避协议、竞业避让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要注意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

股东退股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

股东退股后的竞业禁止补偿标准一般由公司章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法律文书确定。以下是可能适用的补偿标准:

1. 一定比例的股权补偿:如果股东因为竞业禁止而退出公司,一般需要按照其持有股份的比例给予一定比例的股权补偿。

2. 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期间内公司可能会因为股东退出带来业务缩减或者其他损失,一些公司会按照这些损失给予股东一定的经济补偿。

3. 特殊待遇:股东在公司内拥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退出公司后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比如公司信誉的下降等,为了避免或者最小化这些问题的产生,公司可能会给予其特殊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可能采取不同的竞业禁止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另外,在协商竞业禁止补偿时,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公司的利益,也要考虑股东的权益和合理诉求。

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同业竞争,是指同行业的竞争;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和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同业禁止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二、违反的后果

1、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三、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定义

1、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退伙签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吗?

有效的。下面给你看一个法院的判例。

瑜伽老师退伙后,跳槽到本地其他瑜伽馆授课,结果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输了官司还得赔偿,这是为啥呢?近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瑜伽老师王某违反协议约定,赔偿给原告瑜伽馆老板陈某2万元。

  陈某在黄岩经营一家瑜伽馆,25岁的王某担任该馆的瑜伽老师。2016年8月1日,陈某和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出资2万元入股该馆,并约定至少工作满5年方可退出。

  2017年7月10日,王某因故提前退股,陈某、王某再次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一次性退还给王某3万元,该协议里还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王某退出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到黄岩本地区担任瑜伽老师,不得在黄岩本地区自营或与他人合营瑜伽行业,也不得将客户带到其他瑜伽馆,退出后若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支付陈某违约金2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陈某支付了王某3万元,双方的合伙关系解除。

  但没多久,陈某发现王某去了黄岩另一家瑜伽馆教学,王某还数次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有关瑜伽招生、授课、收取学费的内容等。陈某留心将王某在“新东家”瑜伽馆进出活动的情况录下视频,并申请公证处对该视频和王某发布的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7年年底,陈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诉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不但到其他瑜伽馆教学,还以低价将原来的客户拉走。陈某诉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王某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两人之间系合伙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且该散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协议书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她在其他瑜伽馆只是学员。但王某并无提供相关依据。

  那么王某是否如陈某所说,在黄岩本地担任瑜伽老师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法院作出认定,王某在签订协议书后,到其他瑜伽馆上课担任瑜伽老师的事实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合伙关系解除后,王某在黄岩本地区担任瑜伽老师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事实清楚。根据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2万元。

兼业禁止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没有兼业禁止这个概念。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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