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倒签的法律后果? 销毁证据的法律后果?
借条倒签的法律后果?
倒签的借条证据效力认定是:不管是倒签合同还是倒签借条,只要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并未因倒签借条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则是有效。借条要写明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销毁证据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上的拒签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拒签是指在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移民局或使领馆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签证的行为。这些原因可能包括申请者提交材料不全、不真实、不符合签证要求或是有个人背景、安全等问题。在拒签的情况下,申请者需要重新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或者尝试申请其他签证类型或其他国家的签证。拒签在申请签证过程中比较常见,为了尽可能避免拒签的风险,申请者应该了解所申请国家的签证政策和要求,准备好所有需要的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使领馆提出问题并及时修正。同时,拒签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再次申请,只要申请者能够满足签证政策和要求,重新提交材料即可。
证据采信的法律依据?
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必须遵循的原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证据包括刑法证据和民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由“诉讼参加人”限缩为“当事人”,意味着诉讼代理人不再可以作为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同时,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应限于确有必要之情形,主要针对处于紧急状态、来不及通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等。而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应指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
关于证据保全申请的形式,新民事诉讼法并未限定为书面方式,但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请求保全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理由说明等。但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保全申请
法律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保全不置可否,并没有明确规定是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还是起诉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此颇有争议。但无论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从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应当就是指诉中证据保全。如果对此条作扩大解释,可以认为:利害关系人如确有需要的,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此,实践中也确实有法院在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过诉前证据保全,但在诉讼实践中,诉前证据保全差强人意,这主要是由于立法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对诉前证据保全作了有限的确立,具体来说,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诉前证据保全和有关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先行保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公文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
关于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区分情形,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例,合法有效、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现在的公文都有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范围内有效。但是当公文属于行政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执行。
自认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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