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的法律依据?
保全、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险可以查封的法律依据?
人寿保险合同属于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查封的财产还能确权吗?
财产是否保全与能否提起确权诉讼没有必然联系。确权诉讼要求符合确权的审核条件,即,权利归属仅仅处于争议状态,而且决定权利归属的权利已经生效。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查封后多久结案?
财产查封和结案,这是两个概念。
财产被查封,不代表什么时候可以结案,也许财产资不抵债,那对方会中止执行,等你有资产的时候再恢复执行。
查封电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电梯与案件相关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查封,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申请执行查封财产到期怎样续办查封?
1、查封的主房产到期后,只要案件未执行完毕,都可以申请继续查封。
2、中止执行没有时限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你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刑事查封的财产不是涉案财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如果查封了不是涉案财产的,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查封财产的有关司法国家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该财产不是涉案财产,查封机关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封该财产!
财产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民法总则》都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
《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财产被被人查封我可以再进行查封吗?
法院已经查封了房产的情况,继续查封的情况还要分是不是同一个法院。如果不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就依照法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是同一个法院,一般业务庭之间会相互沟通,把案件移交给同一个法官审理。若没有移交给同一个法官,业务庭法官会相互沟通,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次查封,法官还是很会替当事人考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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