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2021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2021年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商标侵权判定和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判定是法院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标保护法》所行使的权力来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责任。《商标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商标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商标保护法》再由法院执行处理
侵权责任编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 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 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名词解释?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如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法律是肯定这种行为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履行,那么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1. 侵权隐私权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个人隐私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侵害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侵犯个人私人生活隐私、侵犯个人通信隐私、侵犯个人数据隐私。2.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违反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律关注的焦点,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建立了相应的隐私法律体系,人们应该增强个人保护意识,妥善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的含义较广,一般我们所说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将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中,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致使环境发生化学、无力、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企业的法律环境和责任解析?
针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工作,要从法律法规、思想意识、企业经营理念等多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促进企业转变生产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绿色环保发展意识,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解释?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过错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对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过错推定中,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法律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都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但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未因被侵权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环境侵权领域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点,同时,环境侵权过程具有复杂性。
这些特点导致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链条十分复杂,且其复杂性并不因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有所改变。
所以,为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及时修复环境生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运而生。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说不用负担任何举证义务,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证明环境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同时还要积极联系行政机关或鉴定机构,对损害结果及时进行鉴定,为后续的诉讼进程做好准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仍以违约责任仍以补偿性为主,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人侵权成本太小,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的现象。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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