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价值? 论述法律的优点和缺点?
论述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成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因此,法律价值不仅在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培养法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他必然具有价值的基本属性,同时也具有法律价值的自身特性,从价值的基本属性来看,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也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
法律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首先,法律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一方面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始终处于社会联系之中,另一方面,在阶级社会,人总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律价值的双重性。其次,法律价值的客体。法律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另一方面,法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这是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法,都必须首先承担的。他是统治者,实现阶级统治的基础,任何把法律价值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论述法律的优点和缺点?
法律具有建构性、确定性、一元性、法律评价的共同性、外在侧重性、程序性、外在强制性、可诉性的特征。
道德具有非建构性、模糊型、多元性、道德评价的个体化、内在关注、非程序性、内在约束、不可诉性的特征。
个人认为:例如
1、法律的缺点是:当代法律觉有不健全性,很多权益无法用法律保障。
道德的优点是: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为”或者“勿为”,但根据个人的信念和良知,自行约束或者判断该行为的“可为”或者“勿为”。
2、法律的缺点:滞后性。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物质决定意识,不同时期,人的观念会随之变化,而法律却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很多法律问题出现,且法条不能解决时,才会修改或从新解释法律。
道德的优点:社会不断发展,物质决的意识,人的思想觉悟会随社会的变化而改变,道德具有灵活性。自身修养的提高,道德水平会随之提高。
3、法律的缺点:只惩罚行为。此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道德的优点:可以惩罚思想,也可以惩罚行为。例如,犯罪预备中的中止行为,有些法条可以是不处罚的。都是法律不惩罚行为,而当犯罪嫌疑人后悔时,或者当此行为引起社会公愤时,道德是可以惩罚一个人的思想的。例如,犯罪行为结束后,销赃行为的时候不可罚,在道德层面是可以惩罚行为的。
总是,道德的层面比法律广很多,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论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这种客体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比如说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此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合同的标的。这就行为与行为结果是不同的。比如说,承揽合同(做一套衣服),承揽行为的结果是一套衣服,但是合同的标的是承揽行为,也就是完成这套衣服的行为,而行为结果只能称之为标的物而已,此标的物虽比标的多了一个字,但意义却是相差很远的。
三个方面论述法律与法律的不同?
1、表述的具体程度不同。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而法律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2、适用的范围和模式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而法律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稳定程度不同。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论述?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于法律规范由哪些因素构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二因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因素构成。前者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做的行为样式或标准;后者是指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所应得到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合法的(受到保护或奖励)法律后果和违法的(受到处理或制裁)法律后果。三因素说的观点,比较普遍,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详见假定、处理、制裁)
三因素构成的。三因素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它的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则…,否则……。”法律规范的三个因素,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通常不是同时出现的,例如,宪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和处理,刑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制裁,这两种规范都是命令性规范。法律规范是由这两种命令性规范构成的逻辑性规范。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法律规范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因素构成,这才能体现法律规范专有的特点。
怎么论述法律的滞后性?
1、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便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
2、如果与社会一致的法条就适用,与社会不同步的法条因其滞后性就不适用,最终将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适用;
3、面对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应该坚持依法办事,同时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不断强化修法程序,尤其是强化公民提出修法动议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
论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回答: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其实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基石之上的制度性道德,它以道德为基石的同时又以道德为准绳,同时又是保证道德实施的武器,法律与道德辩证统一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
论述正义的分类及其法律价值意义?
论述正义的分类有语言上的正义,和行动上的正义,它的法律价值意义就是传播正能量,更好的树立社会价值观。
论述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说得是一部法律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是有效的。
1、生效:有的法律是颁布即生效,有的是颁布后规定期间后生效,有的是特定情况发生后生效,还有的是规定日期生效。
2、失效:失效的规则也有几种,比如,新法公布,旧法当然失效;宣布失效;定期失效。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说法律在什么样的地域空间呢有效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四种: 1、属人原则:只要是本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都适用本国法律。 2、属地原则:只要在本国的领土范围内,包括本国航空器,驻外使馆,都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原则:本国人在外国受了侵犯,也适用本国的法律。此处,虽可能其外国法也规定了属地原则,但这并不能排除我们的保护原则的适用。
4、普遍原则:这是针对国际罪行的空间效力原则,只要是国际罪行都适用本国法律。
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的关系?论述一下?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事实,或称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①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例如:甲、乙签订1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支付10万元,乙于07年2月1日交付货物,但是在07年1月20日发生强烈地震。,此时的地震就属于事件。
②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作为法律依据的经济法律规范,即依据什么发生、变更和消灭。
2.有经济法主体,即谁承担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与义务。
3.有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即什么原因引起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件和(主观)行为两类:
(1)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称为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称为相对事件。
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2)经济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3)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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