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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23-10-01 07:24:57律师案例1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答案:第一问,合伙关系成立。因为高某与杨某,程某之间分别订立了合伙协议。

第二问,李某的货物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与高某是合伙关系,对货物的损失无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杨某具有重大过错,所以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李某德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伤的,是高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所以应由高某赔偿。

盗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醉酒后乘坐乙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将手机忘在车后座上,没有拿,随后乙开车离开,中途丙又搭乘该出租车,发现后座上有一部手机,便悄悄装入自己口袋,并关机,之后到二手手机店卖了。此行为属于盗窃。因为出租车属于特殊空间,甲遗落手机后,该手机的控制权转为司机乙所有,丙秘密将手机占为己有,是盗窃行为。

如果是司机乙将手机拿走,拒不归还,则属于普通侵占罪,由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生命伦理学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大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伦理学总原则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父亲与女儿相比,若非特殊情况,应是女儿对社会的利益更大。因为女儿尚小,有更大的潜力。除此,父亲为女儿牺牲也有利于增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

所以,父亲献肾才是道德的

《旅游经济学》(吕宛青)的课后案例分析题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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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部分答案。

第一章

一、四、旅游经济学特征:旅游经济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旅游经济学是一门产业经济学,旅游经济学是一门基础学科,旅游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二、五、旅游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旅游经济活动中旅游产品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三、旅游经济学的研究任务:第一,揭示影响和作用于旅游经济活动的基本经济因素和经济关系。第二,在研究旅游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寻觅和获取旅游业发展的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途径。第三,为制定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国提供理论基础。

四、六、旅游经济学研究的内容:1.旅游经济的形成及产业标志。2.旅游产品的开发及供求关系。3.旅游产品的市场开拓及销售。4.旅游产品的消费及合理化。5.旅游产品的经营成本及效益。6.旅游经济结构及发展。

五、七、旅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3.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4.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六、八、旅游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旅游经济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旅游经济学是一门经济类的应用学科,经济学理论在旅游经济学中也是适用的。旅游经济学规律与一般的经济规律是高兴与共性的关系。2.旅游经济学与旅游学的关系:旅游经济学是旅游学的一部分,它与旅游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旅游经济学是从经济这个角度研究旅游活动中所反映的诸关系中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加深对旅游学的研究。3.旅游经济学与其他旅游学科的关系:第一类是与旅游经济学成平行关系的学科,旅游活动是它们相互联系的纽带。第二类是与旅游经济学成纵向关系的学科,旅游经济学同这些学科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它们都是旅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各具体领域中的应用和具体化。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谢谢各路大神?

(1)在此案例中,谈判主体、谈判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是荷方和中方的谈判人员。

客体是购销合同上精密仪器的价格条款。(2)当荷方提出终止谈判时,为什么中方谈判人员依旧从容? 荷方代表所说他们的产品供应不求还有很多国家的相关企业欲购买他们的产品,其实只是荷方谈判人员运用的一个策略,目的是使中方代表能够尽快地且高价购买他们的产品,实际上,他们正面临巨额负债,要求尽快回收资金,此次谈判的成功对于他们来说十分重要。但他们不知道其实中方人员已经十分了解他们的情况,知道他们不会真的终止谈判,因此,当荷方提出终止时,中方人员依旧十分从容。(3)从该谈判案例中,你能得出什么结论? 在此谈判中,中方人员首先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为他们的谈判成功打下牢固的基础,可以说他们的谈判已经取得一半的成功,在了解对方真实情况后,他们利用对方的急迫心理,采取拖延和忍耐战术,最后,他们仅仅做了微小的让步就取得了此次谈判的成功。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

  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学校获得了对在校学生法定的惩戒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尤其对于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学生。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项宪法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49条、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表明,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未成年学生,但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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