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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 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2023-10-01 06:17:16法律法规1

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个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属于下行法,都是本部门、本地区执法的依据,其法律效益与上刑法相冲突时,是无效的,必须与国家的宪法等法律精神相一致的。

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地方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为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地方立法机关、政府及其部门、地方人民团体及其组织制定的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的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行政效力。但是,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受到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此外,地方规范性文件还可以为行政机关制定停当决策、行政处罚、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被司法机关既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也可以被排除在判案依据之外。 总之,地方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行政区域内行政、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

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据此规定,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判业务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首次规范了上下级法院间的审判业务关系。其中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该《意见》首次对高级人民法院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亟待统一法律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时如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作了指引,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了特定的称谓——审判业务文件;而且根据该条第2款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二、地方法院无权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尽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意见的形式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的形式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该类规范性文件得到了正名,然而,无论是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下称《批复》),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还是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当中均对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批复》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法院均不应制定”。

  2、《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3、《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应是供审判人员参考、带有指导性意义的非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种规范性文件应是非强制性,这也是其与法律、司法解释等的最大区别,否则,将难以理解《通知》中阐述到的“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的规定。对于地方法院已经制定并实施多时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督促地方法院进行一场彻底的清理活动,真正履行其监督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能够落实到位。

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可以制定法律。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单位为执行法律或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为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按不同的制定主体,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决定等。

(2)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命令等。

(3)国家审判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法律解释,以及各级审判机关进行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有关考核、奖惩的一般标准的规定等等。

上述文件虽然有不同的名称和表现形式,但也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是为了执行或实施法律而制定发布的,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它们都包含有一些抽象的行为规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们的实施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是法的渊源。有的规范性文件就其性质而言是适用法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和检察解释。还有些文件的制定主体本身并不具备法的效力来源的属性,这些文件须由主管的国家机关认可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范畴

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属于应当依法保密的内容。法律法规这样规定,是为了杜绝给投标人串通投标开方便之门。因此,要求潜在投标人只能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正当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这是确保招标活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明确表示招标意向,它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准则和依据,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是质疑、投诉等争议处理的基础。整个招标采购活动都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而展开的,招标文件可以说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可见,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性文件。 

电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具备和纸质合同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各方都经过实名认证,且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

第一个条件可能大家都很容易理解,而第二个条件理解起来会有点困难,这里给个解释: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区别,详见下表:

而法大大电子签名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应:

① 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电子合同必须依托电子商务,才能实现。意思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形成的交易,用到电子合同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含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即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文件,一般都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委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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