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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何质押?

2023-10-01 04:29:06法律法规1

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何质押?

流转土地经营权质押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

经营权质押在哪个部门办理登记?

要看是哪一种经营权,不同的经营权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是不一样的比如:出租汽车经营权、采矿经营权、公路收费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若要办理质押登记,肯定要分别到不同的管理部门去办理。另外,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经营权都可以出质,但很多地方的相关部门都没有明确的受理程序或不能办理这些业务。 原因不说,你懂的。

房屋租赁经营权可以设定质押吗?

不可以

房屋出租只是对房屋使用权的限制,并没有禁止设立抵押权。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赁。

经营权转让法律规定?

经营权转让通常是指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人以被承包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按照约定由承包者与被承包人分享。

经营权作质押登记部门是在那里登记?

要看是哪一种经营权,不同的经营权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是不一样的 比如:出租汽车经营权、采矿经营权、公路收费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若要办理质押登记,肯定要分别到不同的管理部门去办理。

另外,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经营权都可以出质,但很多地方的相关部门都没有明确的受理程序或不能办理这些业务。原因不说,你懂的。

电费收费权质押法律规定?

电费收费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并且可以转让和公示占有,符合权利质押标的要件,理论上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电费收费权出质未作明示,以其设定质权存在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谨慎采用,一般将其作为补充性担保措施为妥。电费收费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可参照收费权质押要求办理,并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履行出质批准和质押登记手续。电力供应直接涉及公共生活,受政府监管程度高。因而,为了避免政府否定电费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必须到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履行出质审批和质押登记手续。未经出质审批和质押登记的,银行不应发放质押贷款。履行出质审批和质押登记手续,其实也是收集信息的过程。如果行政主管机关明确否定电费收费权质押,不仅质押效力难获认可,而且今后实行质权也会受到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阻力,银行不应接受此类电费收费权质押。

第二,取得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用户的书面承诺。电费收费权财产价值的实现,最终取决于电费债务人的财务能力和履行意愿。在电力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用户的供电法律关系中,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及于合同当事人而不及于第三人,贷款银行不能直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提出要求。因此,为了确保电费收费权质权得以顺利实行,银行应要求出质人提供电费债务人的书面承诺。

电费债务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经知悉银行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存在,认可银行质押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保证遵守购电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购电义务;

(3)保证将应付电费划转到供电方(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电费专用账户。当借款人不清偿贷款时,根据银行的通知,将应付电费直接划汇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

公司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公司的经营权转让这是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一般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经营权转让,所有人变换并不影响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并不需要员工同意

公司经营权转让合法。

  转让需要签订好合同。违法行为由公司和直接负责人(主要指承包人)承担。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商铺经营权转让法律有哪些?

商铺经营转让,是承租人将所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商铺,包括商铺之内的设施与物品,有偿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继续租赁商铺进行经营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铺经营转让,是包括租赁权利转让合同、买卖合同在内的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概念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转让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这三方当事人包括商铺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租赁使用商铺并且对商铺内的设施与物品享有所有权的转让人(在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中,同时为承租人),以及接受商铺转让并与出租人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受让人(在与出租人的新的租赁合同中,作为新的承租人)。

第二,商铺转让包括两个以上的合同,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租赁权利转让合同,包括设施与物品的买卖合同,另一个是出租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新的租赁合同。转让人并非商铺的所有权人,而是商铺的第一承租人。转让人与商铺所有人之间,属于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商铺所有人系商铺的出租人,且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既使是在转让人转让商铺之时仍然合法有效,转让人系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前进行转让。

第三,经营转让房屋的性质属于能够进行商业经营的商铺,而非一般房屋。所谓商铺,是指能够作为商品销售或者商业服务场所的房屋。

第四,转让人享有商铺之内的经营设施和物品的所有权。商铺之内从事商业经营所需的设施与物品,均为转让人所有,作为商铺所有人的出租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五,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是转让合同,而非房屋转租合同或者物品买卖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就转让商铺的承租权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与物品达成意思一致,受让人接受转让的目的,不仅包括购买商铺之内的经营设施与物品,更重要的是获得承租设施与物品所依附的商铺房屋的权利。

第六,转让人的主要义务,一是商铺能够用于从事商业经营,受让人能够取得商业经营资格;二是保证商铺所有人同意与受让人之间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的标的之一,就是商铺的租赁资格。如果商铺所有人不同意与受让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则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转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则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基金份额质押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际操作中有投资者进行过这样的质押,不过不同于已经成熟的公司股权质押,私募基金合伙份额质押的设立标准无论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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