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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留款是谁规定的? 什么是农村公积金?提留款?

2023-09-30 19:25:40法律知识1

提留款是谁规定的?

全体村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

什么是农村公积金?提留款?

农村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

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

提留款是谁发明的?

世界上有多种提留款。比如现在房地产行业有“提留返租”云云。但是根据本题的“农业”、“税收制度”标签,可知本题中的“提留款”指的是80—90年代的“村提留”,或曰“集体提留款”。

村提留起源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公积金,即生产大队、生产队用于增加今后扩大再生产的基金(如购买拖拉机、抽水机来用),相当于企业的投资基金。

公益金,即生产大队、生产队用于提供集体福利(如五保户的供养、赤脚医生的补助、给群众放露天电影、办集体图书室等等),相当于企业的福利基金。

管理费,即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行政办公经费(如给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发务工补贴)。

人民公社时期,这笔钱是怎么收取的呢?

答案是不需要收取。因为当时是集体生产,产品由集体统一销售给国家或其他集体,其总收入到年终岁尾再根据大家的工分来进行分配(称为分红);而在这个分红大会上,大家也会根据条例民主讨论,留下多少钱不分给个人,作为集体的积累(并进一步细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更高级集体(如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积累,一部分是其直接经营的产业(如农机管理队、农机修理厂、砖窑、合作商店等等)获利,另一部分则是在由下级集体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上民主讨论后分摊并由下级集体上解。

1980年代初(各地情形不一,大体1980—1982年),赵国实行了大包干,分田到户、倒退回小农经营。作为企业性质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被解散,取而代之的是单纯作为地方国家机关的乡镇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但是,村一级仍然需要以上三种费用,否则是无法展开工作的:

1、公积金:虽然农业生产资料已经分配给群众,甚至连拖拉机、抽水机都卖给富农或者由专人“承包”去了,但是村办企业还在,而且各村还在不断兴办新的村办企业。那么,这些企业最初的投资哪里来呢?当然是要筹集“公积金”了。如果村集体因办企业失败而欠下债务了,那也得筹集“公积金”来还。

2、公益金:不用说了,村民自治组织当然必须给村民提供基本服务了。

3、管理费:不用说了,任何组织都要筹集自己的行政办公经费。

所以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仍是必收不可的,否则村集体就没有经费,也无法展开任何工作了。

可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已经解散了,农业生产都是小农经营了,原来的农业集体收入自然不存在了。村办企业还存在,可是未必每个村的村办企业都是盈利的,大部分都是亏的。那么怎么办呢?这笔钱上哪里去筹呢?答案当然就是从每个农民头上去收。这就是“提留款”了。

不过,村集体跟一个个的个体农民去交涉,成本是很高的。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村提留”实质上是以附加税的形式,跟农业税一起收取的;乡镇收取的“统筹款”(俗称“乡统筹”,来源跟“村提留”大致类似),也是用一样的办法收取。这样一来,村提留和乡统筹实质上就成了两种农业附加税了。

进入90年代后,村提留和乡统筹对农民的压力越来越大。道理是非常简单的:首先,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进入大逃杀阶段,九亏一赚,到最后纷纷破产或私有化,其损失却要农民缴纳提留、统筹来弥补。其次,农业越来越不赚钱,收益越来越低;最后,农村基层政权越来越被少数官僚、富农乃至于恶霸所把持,肆意利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进行聚敛,而大包干后原子化的农民无法与它们对抗。

因此,进入1990年代后,各地农民运动的主要矛头,都不约而同指向了提留和统筹。“一税(农业税)轻,二税(乡统筹)重,三税(村提留)是个无底洞”说的就是这一时期农民的困境和反抗。

(详细反抗过程略。)

此外80年代还有一个人民公社时代基本建设工(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以每年每个人十来个不分红工分的形式存在)转化而来的所谓“义务工”,每年大概15天,堪称是新时代的劳役。不过进入90年代后,大部分地区已经改为收免役钱雇工来完成,从而逐步并入三提五统,但这又成了农民一个新的经济负担。

对于统治阶级上层来说,他们从农业税中获得的收入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为农民反抗支付的维稳成本却很高,所以他们多次三令五申“不许乱收费”。可是,由于农村的上述困境,这些三令五申并没有也不可能起到什么效果。

21世纪初,有几个沿海省份率先采取了釜底抽薪之策,即取消农业税,这样一来村提留和乡统筹也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么村集体和乡政府客观上存在的财政窟窿由谁来填补呢?答案是日常经费缺口由县级政府通过县财政来补贴,实在补贴不了的大项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办法来筹款。经过试点后,中央认为这办法不错,于是在2004年宣布逐步取消农业税,到2006年完全取消。至此,村提留(或者说提留款)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存在时间差不多是26年左右。

提留款取消后,村财政的收入主要由四方面组成:1、村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投资、出租土地、出租店面等);

2、上级财政补贴(如村干部工资改由上级支付);

3、村民大会一事一议筹款(通常是很大的项目,如修路);

4、村干部自掏腰包(当然不一定是白掏,他个人从中获取名、利)。

其中第一项收入除了少数富裕村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第三项收入程序复杂、筹措困难,第四项只能是偶尔为之(不但需要一个有野心、有眼光、有实力的土豪村干部,还需要特殊时机),因此实质上绝大多数村的日常收入就是靠第二项。这也就导致一个后果:村政衙门化、村干官僚化。当然,这就是新的问题了。

那么21世纪的改革是否可以说是工业反哺农业呢?

单从税收来源上来说,可以讲是这样。上级财政用从工商业中抽得的税收反哺了农村,而对农业生产者(农民)实行免税。

然而,考虑到工农业剪刀差实际上在扩大,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就成为问题了。

提留款和公粮是谁取消的?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我国沿袭了2600年的农业税。

农民作为纳税人,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渐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中央决定探索农村税费改革。1998年,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成立。此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提出5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目标。随着这一目标实现,附加在农业税上的一系列地方性收费如提留款也一并取消。

提留款是干什么用的?

提留款是指在某些商业交易中,买方或者承包方需要向卖方或者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工程款,以保证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和责任。通常情况下,这个比例为总金额的10%左右。

提留款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

1. 保障质量:通过提留一部分货款或工程款,可以促使卖方或承包人更加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并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约定标准和质量要求。

2. 风险控制:对于买方来说,如果在交付前支付了全部货款,则存在无法收到商品、遇到欺诈等风险。而通过提留一部分货款,则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并防止损失。

3. 激励奖励:对于卖方或承包人来说,在完成任务后能够及时获得剩余的货款或工程费用也是一种激励和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提留款时应该明确相关条约和规则,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也应该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农村提留款废除了还来收合法吗?

不合法,没有资格进行收取了,国家已经全面取消农业税了,粮食补贴是国家直补的,地方根本没有权利和资格进行截取的,如果想在还要收钱的话是他的个人行为,想自己收取这些钱的,如果他继续收取或者是威胁的话可以直接到镇政府进行举报,或者到市政府举报。

他们就玩了,不要怕他们,不好就告他,或者你告诉他我可以交钱那他给你出收据要正规的收据带有村委会的公章的收据,如果他给你了。你就拿着这个直接到法院起诉他有了这个证据基本是就能把他弄进去。

农村提留款是多少年免除的?

据了解,我们这一带农村提留款是一九八一年免除的。因为从八零年开始分配农民承包地,分配好后,生产队的所有财产都按规定分配给各农户。生产队的经济账目进行了全面结算,各户进款或超支款,分别掛钩对销。自此之后,再没有集体经济账户了。

lpr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2.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3.故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法律依据分为?

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依据是: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让座法律依据?

法律虽然没有强制规定让座,但是遵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属于道德范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给需要帮助的人让个座,体现了您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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