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没到庭 裁定按撤诉处理 可以再诉吗?
原告没到庭 裁定按撤诉处理 可以再诉吗?
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调解,能按撤诉处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许多民事案件,由其是离婚案件,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在进行判决前,一般都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事先同意到法庭调解,然而到约定时间了却不到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该法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如何理解呢?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原告不到庭参加调解,就按撤诉处理,那么将势必造成对原告诉权的侵犯。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指的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而不包括拒不到庭参加调解的情况,不能对“拒不到庭”进行扩大解释。第1页共1页
民事再事时原告撤诉,怎么处理?
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照此,原告在一、二审中都可以申请撤诉。
对一审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因此时法院还没有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只要裁定准许撤诉就行,案件也就终结;而在二审时,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原告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不需制作送达调解书,但有一审判决书存在,二审准许撤诉的手续如何办,司法解释未明确。
因此,在进行再审中,原告是可以提出撤诉的申请,但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允许之后就能撤诉,不允许就需要继续进行再审的审理,这点就要大家了解清楚。
原告撤诉和败诉的区别?
原告撤诉与败诉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结束方式。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原告撤诉: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法庭上主动请求撤销起诉,放弃诉讼权利,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动终止了诉讼,一般被视为解决此案的一种和解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或撤诉处理的裁定,并要求原告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2. 败诉: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即未能获得胜诉,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如果原告不上诉,该案件即告结束,但不会对原告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原告选择上诉,案件将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因此,原告撤诉和败诉都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结束方式,但是它们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是不同的。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诉讼目的来选择适合的诉讼策略。
法院是否允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
李某辩称这个10万元的款项,在后来双方约定合伙时,张某已经把它作为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的生意出现亏损,张某起诉的目的是想躲避其合伙责任。为此,李某提供了合伙协议以及出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了举证、质证后,张某觉得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的撤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应该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应该征询被告的意见,在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准许原告的申请撤诉。【评析】 根据处分原则,诉讼程序的开始、终止应该由当事人进行决定,法院应该乐于尊重当事人依法作出的选择。尽管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民诉法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张某眼看自己可能败诉才决定撤诉,而且按照民诉法第111条第5项但书规定,亦即撤诉后其还可以再行次提出起诉。由于被告应诉是其负担的强制义务,在被告已经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答辩,参加了法庭调查后,付出了一定财力和物力以及时间等情形下,如果法院机械地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原告方面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发现本案中的张某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不考虑被告李某的付出情况下而准许其撤诉,明显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针对这种情形,学理上形成了主流观点,如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第197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诉讼。在被告答辩后,非经被告同意,不得撤回诉讼”。这个规定汲取了大陆法系立法例上的成果。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撤回诉讼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应向法院表示。未在言词辩论中表示的撤回诉讼,须提出书状而表示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2款规定:“撤回诉讼,如果是在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已经提出准备书状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或者已经开始口头辩论后提出的,非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发生其效力。但是,在本诉撤回的情况下,撤回反诉,则不在此限。”《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撤回诉讼时,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已经提出准备书或于辩论准备期日已为陈述或者已进行辩论的,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第1页 共1页
结案方式按撤诉处理什么意思?
指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作结案处理的方式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同时需要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如果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法院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的,案件就审理结束。
原告撤诉后被告的保全几天解冻?
原告撤回起诉后,法院会在裁定准予撤诉的同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当然,申请人出具申请书申请对撤销保全是最好的了,因为有些财产保全,比如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可能不知道,不会主动解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3、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4、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原告撤诉已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准予撤诉的,当事人仍应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民法典按撤诉处理法条?
民法典对撤诉后保全还有没有效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会解除。
原告撤诉庭审记录能作为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证据吗?
您好,可以作为证据。
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