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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心得体会?

2023-09-30 15:53:26法律论文1

一、心肺复苏心得体会?

本次心肺复苏我的心得体会如下

学会在压力下保持冷静的头脑,这很重要,我们以后会面临很多突发情况, 而每一次的冷静分析都有可能拯救自己和他人的性命。 总之,这一次的培训有很多收获,虽然现在可能不会用上,但总有一天我们可以用现在学的只是去 救助生命,这将会是很值得骄傲的事。为自己为他人的生命,我觉得这次培训让我提前接触到了社会生 活中的医学,了解了面对紧急情况我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

二、做法律援助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行政拘留是15天.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是不超过14天.

三、看了未成年人犯罪或在校内发生的事件,心得体会怎么写?

最近代理了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些许想法与感慨。

当事人是一个刚满16周岁的孩子,其和三个朋友一起在东莞桑园莞城科技园附近多次拦路抢劫,后被捉获。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东莞市法院援助处指定了我为其辩护。

在东莞市看守所看见这孩子,感觉穿着囚衣被剃光头的他和在公安机关捉获他时拍的照片形象已甚是不同,现在的他一脸的无助与恐惧,我突然间觉得有些心酸-----其实他可以是在学校接受着教育或者在社会做着一份正当的工作有着正常的生活,而不是像今天困在看守所等待着法律对他的惩处。

做会见笔录时除了问清楚他犯罪的事实与其所扮演的角色外,我特意问了他的成长经历。原来这个孩子自11周岁刚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湖南老家来到东莞在建筑工地打工,父亲今年年初回去了,他也随后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工作后就在网吧认识了几个“朋友”,几个人都没钱花了一商量就想到了抢。于是,四个人就买来水果 *** 晚上蹲在人流不多的路边或桥边,看见有女生一个人走过就上去实施抢劫。成功抢到钱后他们都觉得很过瘾,抢来的钱花完了再去抢。其实这些孩子的恶性不大,都是无知、无钱、冲动惹了祸。

回来后对于未成年犯罪原因自己想了很多,做辩护词时特意把孩子的成长经历写上,加上了这么一段话:“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责任.被告人自11岁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家乡湖南来到东莞开始在建筑给工地工作,没有接受强制的九年义务教育与家庭教育,导致被告人曾期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法制与是非观念,自我控制能力差,加上纷杂的社会环境与浅薄的人生经验,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曾期的年龄、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犯罪的动机、成长经历等因素,本着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喜欢称这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孩子”。很多人尤其是被抢 劫过的受害人对这些“孩子”深恶痛绝,希望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认为应该永远把他们困在牢里不要让他们出来危害社会,但是其实他们还只是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些孩子在伤害了别人与危害了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他们没有美好的青春时光,而且要为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葬送自己的青春,付出深刻的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回想自己的十一到十六周岁的生活:过着美好的的校园生活,读书,玩乐,接受着良好的教育,有着亲人热切关怀 ,从不愁温饱问题-------而这个孩子,在十一岁,就远离了校园生活,远离了家乡,开始为温饱问题奔波。每想到这,我就为这个孩子难过,很是揪心。

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律师应当是偏理性的、对自己的当事人与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以法律去衡量一切。但是我认为,律师其实在要客观看待问题的基础上应当对万事万物都带有感情,带着一颗敏感的心,让自己站在不同的角度,感受感知自己的当事人。深切地体会后再用法律去分析去处理问题时我想效果应当是更好的。就像我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我带着深厚的感情去体会了这个孩子的成长经历,我在为这个孩子进行辩护时我更用心了,除了提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也提出了孩子犯罪的深刻原因,争取法院可以考虑到这个因素酌定减轻对这个孩子的处罚。

希望这个案件有好的判决结果,希望这些无知孩子的悲剧越来越少!!

四、科目一心得体会怎么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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