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司考观点与司法实践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考观点与司法实践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法律 敎育 网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盯汪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1.法条性质:
(1)本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2)本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法律 敎育 网
2.“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不需要引用第196条第3款,因为这种情形本来就成立盗窃罪)。
(2)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共犯问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键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罪数问题: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5.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稿则袭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案例判断
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其‘杀害’的却是一个尸体,属于‘结果不能犯’,因此应于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中择一重罪处罚。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交通肇事是过失犯),但是客观上却实施了加害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是过失,客观上过失致死,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补充回答:
呃,要求的好细致啊,那么我就细一点回答。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确认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致死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才入罪,但是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几种惩罚主观过错而降低侵害标准的情况:A 无证驾驶;B吸毒后驾驶;C醉酒驾驶致人重伤(请区分一百二十三之一的危险驾驶罪);D明知报废车而驾驶的。研究涉及交通肇事罪的题目时,请注意。但是这如粗里探讨的其实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你说的主客观相统一——其实在司考中将其界定为‘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此,不要深究其是否入罪——不要脑补题干。
2.并罚问题
首先,你要明白的是,任何并罚都说明成立了两个罪名,不存在任何竞合。其次,你要明白的是‘想象竞合’要求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两题都是两个行为,不是想象竞合,只是因果关系错误。
两个罪名要求什么?两个行为,两个客体,两个主观。
第二题这里是两个行为么?是的,但是掩盖行为在这里不认为是单独的犯罪渣埋镇,所以也就不再继续观察其最初因肇事而导致的掩盖行为的主观心态与目的,只观察掩盖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第二题这里是两个客体么?是的。这里侵犯了两个客体(交通肇事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过失致死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但是依据题干,无法判定其是否存在上诉特殊情况,也就无法认定其肇事致人受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题这里存在两个主观么?存在,甚至是三个(掩盖行为不再观察,但是其客观存在)。A,肇事致伤,液绝主管是过失——但是无法认定其客观上的致伤行为是否入罪(不好意思,我昨天晚上迷糊了,答错了);B,致死,主管是过失,其客观行为已经造成后果。
综上,故意杀人既遂无从谈起——主观根本没故意;交通肇事无法认定(如果可以认定,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其实就是特殊的过失致死),那么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PS:谢谢谢谢!!!!!要不是你,我的因果关系都快忘光了!!!!!果然考试致死敲门砖而已啊!!!再次感谢。
提问者的刑法知识不浅,试着给你回答一下,见笑了。、
该案的情况是不能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的,因为前罪是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故而不可能用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办法来解决喊银,只能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下进行处理。
1,交通肇事罪首先是成立的,这个毫无疑问。关键是事后的抛弃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误以为没有死而进行转移并抛弃,主观上是故意杀人的动郑祥宴机(令这种抛弃是常人难以存活的场合),客观上实现的是抛尸的行为。主观重罪,客观轻罪(甚至是事后不可罚的无罪),可以认为是罪质相异的。主观重罪应当成立未宴和遂或者过失,客观轻罪实际上是无罪,故而无罪。
2,事后抛弃行为下,主观上是抛弃尸体的无罪行为,客观上是杀人的故意,主客观相一致下,轻罪无罪,重罪过失。
行为人交通肇事之后,误把死者当做活人遗弃,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因为第二扮州缺个行为是对象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想毁灭证据,结果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本来属于迹笑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使死亡两罪,但是法律把这种行厅辩为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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