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刘云龙案件法律分析?
韶关刘云龙案件法律分析?
刘云龙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2007年7月7日,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刘云龙和温志豪等人殴打被害人“潘伟兵”导致其伤重不治而亡
。下面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对比
刘云龙
案件细节 并非刘云龙引起,但对方的人只认识这一方的刘云龙,对方一直找他要人,刘云龙因此惹事上身。
案件起因 刘云龙说:干脆我找几个人来教训对方。并打电话给他的堂弟,叫他帮忙找几个外省人。
经济情况 家境贫困,为人打工。
提供资金 刘云龙供认:请人花费的4千余元和买车的13000元都是温志豪提供的。刘云龙和李睿检举温志豪等人制贩毒品,因相关嫌
疑人离开乐昌,制毒工厂地址不明,无法核实。
抓住受害人 刘云龙驾驶面包车,没有发现对方人员。温抓住受害人后,接到其通知,刘才赶来。
殴打行为 至始至终从来没有亲自动手打过被害人,是在现场的几个人中,唯一没有动手的一个。并且有制止同案继续殴打被害人的
行为。
主观心态 和对方只有间接地冲突,并不非常愤恨对方,出于义气帮助朋友找人帮其出气,而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与其客观表现一致
。
认罪态度 态度较好,供述前后一致,不否认有参与的事实。
民事赔偿 东拼西凑向亲戚朋友借了8万元,被自称能摆平此事的人骗走。无法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
犯罪地位 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刘是主犯。
获刑 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细节 温志豪
案件起因 是温引起的,2007年6月30日,在乐昌市银都酒吧,温动手打了对方,还用车撞了对方,引起对方报复,并打伤了李睿。
雇请打手再报复对方 周成斌说:我和温志豪商量以公司的名义请二个保安。
经济情况 有公司,有高级私人轿车
提供资金 温本人否认有提供资金,并称不知道谁出钱请人和购买犯罪车辆白色面包车。而同案周成斌说:买车13000元,有1万元是
温志豪放在小车里的。
抓住受害人 温驾驶广州本田汽车,寻找对方人员,发现有人骑摩托车跟踪,便掉头追赶,并抓获了被害人“番伟兵”。
殴打行为 在刘云龙赶来之前,温就用车头锁殴打了被害人。并且有证据证明其殴打过被害人的头部,而颅脑损伤正是被害人的死亡
原因。
主观心态 和对方有直接的冲突,主观上非常愤恨对方,客观表现在多次实施殴打行为。
认罪态度 非常不好。甚至在法庭上否认全部事实,否认他有动手打人,有参与打架这个基本事实。
民事赔偿 温的家属代其赔偿死者家属16万,取得了死者家属提供的谅解书。
犯罪地位 检察院认为温和刘都是主犯,法院认为温是从犯
获刑 五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盗窃汽车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汽车也是盗窃罪,1000到3000就可以判刑。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治安案件受理标准?
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金额是一千元;各省不一致。
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案件侦破流程?
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首先要勘查现场。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提取证据。物证以作案人在现场可能接触过的触及物为主,以及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这些物证从现场提取之后还要经过实验室处理,才能显现其上的潜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证。
3、损失财物分析。根据被盗人的陈述和现场分析,进行分类登记失盗物品,作为破案后量刑的参考。
4、现场访问。通过对失盗人和周围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调取视频资料,以进一步获取证据。缩小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破案。根据掌握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6、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盗窃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
这要看你盗窃的数额和情节,各地执行数额标准也不一样。若达到入刑数额标准,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就属于刑事案件。若是小偷小摸就是治安案件
盗窃行政案件可以调节吗?
答:盗窃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话,可以现场调解。但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只能针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人已死案件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但就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盗窃几次构成刑事案件?
一般规定: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一解释虽然较为明确,但有形式化、绝对化之嫌。
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例如,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超过一年,也宜认定为盗窃罪。
再如,在夜不闭户的乡村,即使行为人三次以上入户小偷小摸,也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又如,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不予处罚算是什么案件?
盗窃罪有两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一个是盗窃数额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配合退还赃物,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属于行政治安案件。
另一个是主动坦白并积极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免除处罚,属于刑事案件。
盗窃案件整改措施?
一,向辖区群众通报案情,二,加大群防群控力度,三,加强巡逻盘查,摆警上街,四,定点守候,五,快审快结严励打击,六,公安,政府,社区,居民多措联动,遏制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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