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残保金法律依据? 收取质保金的法律依据?
2021残保金法律依据?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编辑本段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收取质保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追缴低保金的法律依据?
花垣县追缴违规领取低保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低保工作条例》,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确保实现城乡低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审计组要求,我县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违规资金追缴工作,依法追回142户404人违规领取的213.85万元低保金,并按要求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回县民政局或退至指定专户。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追缴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追缴违规领取低保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花政发〔2015〕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追缴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着不让老实人吃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做到一个标准、一个口径、一把尺子,对追缴工作全程公开,随时接受社会各方检查和质询,做到经得起检验,让社会认可,让百姓服气。
(二)追缴与救助同步开展原则。针对一方面违规领取低保金,另一方面家庭生活相对困难,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需要救助的特殊家庭,追缴工作与救助工作可同步开展。既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体现人文关怀,避免冲击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三)分批分步进行原则。针对不同家庭不同情况,分批分步开展追缴工作。不能一次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经村(居、社区)、乡镇、民政三级共同审核确认后,可分期缴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
(四)三级联审协同开展工作原则。此项工作涉及基层村(居、社区)、乡镇、民政三级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单位,需要三级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工作。
三、追缴工作安排
(一)核实确认阶段(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对经审计部门信息比对违规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社区)通知本人进行确认,如本人有疑义的,要求本人及时到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并更正,同时将更正后的信息提供佐证材料报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信息更正后的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进一步核实家庭生活状况,如条件好转,要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如符合条件,按程序上报恢复,所有审计发现有疑点暂时停发要求恢复的人员必须经过民政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追缴资金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1.主动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家庭。对接到追缴通知后,及时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如其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或遇突发性变故,按相关救助政策,符合规定的可以按政策申请救助。
2.分期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家庭。接到追缴通知后,同意返还,但现家庭情况相对困难,一时无法全部返还的家庭。经核实后,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先行返还一部分,余下部分经本人申请后分期分批返还。同时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分期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原因进行公示。其家庭生活发生变化,遇到困难需要救助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救助。
3.无能力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家庭。接到追缴通知后,同意返还,但家庭又因其他原因重新陷入贫困,没有能力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经村(居、社区)和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其确实没有能力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后,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对其入户调查,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民政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讨论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无法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原因进行公示。
4.拒不返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接到追缴通知后,拒不返还,不提供明确理由和原因,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家庭,经村(居、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初步确认拒不返还家庭数量及基本情况,统一汇总后,先进行公示,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相关政策规定将该部分人员信息向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列入我县诚信征信系统,并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县民政局不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
四、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面相对较广,涉及户数较多,社会矛盾和工作压力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做到宣传到位,解释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此项工作涉及民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单位,每一层级都要明确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不推、不等、不靠。坚持首问负责制,做好第一次接待和解答、解释工作。对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基层村(居、社区)要及时上报到乡镇,及时沟通,做到上下一致,统一口径。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好思想工作。要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一方面针对此次追缴涉及的家庭开展政策宣传,另一方面针对所有低保户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通过此次追缴工作,在群众中要树立违规领取低保金等社会救助资金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逐渐建立诚信受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要对此次追缴工作涉及的家庭做好思想工作,明确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的包容性,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核实后可按规定予救助。
(三)做好相关材料备案存档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追缴违规资金工作,建立追缴违规资金档案和统计表,一户一档,做好统计、帐目和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到底数清、帐目明。
(四)做好后续救助工作。对因返还违规资金导致患重病、重残家庭,各单位要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如符合临时救助(救急难)条件的,给予便捷快速的办理。对于急、难、险、特等特殊情况,及时与县民政部门沟通,以免工作出现偏差,造成不稳定因素。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此次城乡低保资金追缴行动中,对敷衍塞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给予政纪处分、责令辞职或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配合返还违规领取资金的城乡低保对象,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区、居(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追责程序;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监察局启动追责程序。必要时,县监察局可直接对本方案涉及的所有责任人员启动追责程序。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以此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大力宣传救助政策,既保障困难家庭利益,又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质保金可以要求提前给吗?
不可以提前给(提前于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果把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前,提前给供应商,这个期间出了质量问题,经办人一定会被企业处分,为什么提前给就跟审计解释不清楚,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奉劝经办人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一旦违背合同约定办理,等于给自己找麻烦。
质壁分离材料要求?
观察植物细胞质壁分离和复原实验可用的材料一般有以下几种:
1、紫色洋葱(A.cepaL.)鳞片叶。
2、无色洋葱鳞片叶。
3、美人蕉(CannaindioaL.)叶。
4、水绵(Spirogyra)。
洋葱鳞片叶、美人蕉叶和水绵都是比较好的材料(紫色洋葱鳞片叶材料因界限明显,对比鲜明,视野清晰而显得效果更好),尤其是水绵,由于它本身就是单列细胞构成,可直接作装片,因此制片简单,且效果明显,是做该实验的理想材料。
法律基本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要求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
合 法 行 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
合 理 行 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
程 序 正 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
高 效 便 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诚 实 守 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
权 责 统 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法律最低的要求?
遵守道德是法律的最低要求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是确保道德遵守的武器,遵守法律的人 ,一定是一个守道德的人 ,违反道德的行为 ,不一定会受法律的惩罚 ,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但违反法律的人,一定是一个违反道德的人 ,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
法律分析的要求?
法律文书在分析证据方面的要求:证据确实要求用来证明事件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要求用以证明事情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的事实;足以证明则是要求证据之间应当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无法解释的矛盾,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锁链,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其它任何可能的。
工程质保金扣款流程有哪些法律规定?
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质保金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吗?
质保金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实践中存在保证金、保修金或质保金等多种形式的用语,产生各种保证金混用、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混同的后果,这也直接影响到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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