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你可以这样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也就是说,客体,把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打个比方,可能不太恰当,客体就像一个扣,左边是权利主体,右边是义务主体。
举例:甲有一个古董,乙提出购买,甲同意,以10万元成交。其中,古董和10万元都是客体。
乙需要交付10万元给甲,取得古董所有权,
甲需要交付古董给乙,取得10万元所有权。
于是看懂没?
PS:给加点分吧,姐姐打字很辛苦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例子?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等。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勘察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勘察行为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不是合同的目的,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赠与行为法律的客体是什么?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客体范围:(一)物(二)行为(三)智力成果(四)有价证券(五)权利(六)非物质利益
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
比如服务合同中,就是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就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关系。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赠与表示、接受赠与表示和具体实施赠与行为所构成的一系列法律所认可、规范的人们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客体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人身内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吗?
人身内容是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所以人身内容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行为客体可分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②经济行为。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
下列哪些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选B、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吗?
首先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下面从主客体详细解答: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后面责任分类中提到国家责任,国家到底是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县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既具有一般因果关系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法律只考虑其中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仅对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贡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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