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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2023-09-30 00:33:23法律法规1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1.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工程师挂靠有风险么?

监理工程师挂靠单位,如果监理出问题自己负责,挂靠单位出题与监理无关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月报( ),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由总监理工程师编制,其余监理人员参加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上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方式有哪几种?

工程监理公司承揽监理业务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投标竞争取得监理业务。

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取得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有什么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最高法院仅对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那么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后,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无进出口权的法人用有进出口权的法人的进出口业务章对外签约,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易使相对人误认为是在与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被挂靠单位如不承担责任,会使善意相对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

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停办吗?

是取消准入,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而不是彻底取消。

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公路、水运监理专业必须的理论和技能,能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或公路的质量、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公路、水运质量检测、监理的基本技能和能力。

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报考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报考者相应科目全部达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的,颁发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合格证与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效。

报考者单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但尚未达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的,其相应科目的成绩予以记录。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文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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