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找案例从哪找?
法律论文找案例从哪找?
法律论文早暗恋应到中国司法网上寻找
典型案例的意义?
典型案例是法院公布的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其意义有:
1、按照典型案例的评判为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
2、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对于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产生导向引导作用,对自己的类似行为作出预期,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艾滋女】事件
一篇大意为容城"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的消息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虽然容城县贾光镇贾光村确有闫德利其人,而当地盛传其前男友不满二人分手,遂以闫德利名义开博毁人。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回到家乡并接受容城县疾控中心的体检,她坚称自己没有艾滋病、博客里说的不是真的。经容城警方调查,初步认为"艾滋女开博曝光279性接触者"的博客并非闫德利亲手所写,而是"幕后黑手"、闫德利前男友蓄意诽谤之作。
“孕妇让座事件”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拓展资料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侵权特点
产生的容易性: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侵权的空间特定性: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网络诽谤的典型案例?
从山东“曹县帖案”到河南灵宝“王帅帖案”,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络发帖诽谤案”到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各地一再发生。
汉代从众的典型案例?
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故事。
东汉初年,伏波将军马援对子侄后辈教育十分严格,希望他们成为有用的人才。他不喜欢侄子马严和马敦在别人后面说长道短,他写信《诫兄子严敦书》告诫他们,让他们学龙伯高,而不要学习杜季良,学杜季良如果学不成就像画不成老虎反而画得像一头狗一样。
舆情应对的典型案例?
與论应对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报道,以警示于民,同样也起到普法的效果,因此,舆论在宣传报道上要对一些民事典型案例、民事纠纷案例、刑事案例等多报道,起到宣传法律、尊守法律、懂法知法效应。
计算思维的典型案例?
您好,以下是计算思维的典型案例:
1. 财务分析:在企业财务分析中,需要计算各种财务指标,比如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等。计算思维可以帮助分析师快速准确地计算这些指标,并提供分析意见。
2. 统计分析:在统计学中,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计算思维可以帮助研究人员使用各种统计方法,如回归分析、方差分析等,从而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3. 工程设计:在工程设计中,需要计算各种参数,比如材料强度、结构稳定性等。计算思维可以帮助工程师使用数学和物理知识,设计出高效、安全的产品。
4. 机器学习:在机器学习中,需要使用大量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和预测。计算思维可以帮助数据科学家快速有效地处理数据,并使用各种算法构建模型。
5. 游戏开发:在游戏开发中,需要使用计算思维来处理游戏逻辑、物理模拟和图形渲染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实现各种游戏功能。
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
陈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因多次向前妻钟某某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某某。2013年8月27日11时许,陈某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某某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某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因陈某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前窝、中窝、右侧额骨、左侧枕颞骨和右侧眼眶等多处骨折损伤,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嵌套原理的典型案例?
嵌套指的是在已有的表格、图像或图层中再加进去一个或多个表格、图像或图层,亦或两个物体有装配关系时,将一个物体嵌入另一物体的方法。
C语言中,所有的执行语句都只能出现在函数之中。
同样,函数的调用也只能出现在某函数的函数体内。
函数的调用以两种方式出现:函数的嵌套与函数的递归。
C语言中,所有函数的定义都是互相平行和独立的,一个函数的定义不能包含另一个函数的定义,即不允许函数的嵌套定义。
但函数的调用可以通过用一个函数调用另一个函数来实现,这就形成了函数的嵌套调用。
C语言不限制嵌套的个数和层数,这样我们就可以自由,合理的组织程序的模块结构。
例:利用公式e=1+1/(1!)+1/(2!)+1/(3!)+1/(4!)+...近似计算自然数e。近似的程度为n。
算法按两层进行:
函数fac_v()计算1/(m!) (m=1,2,3,,,n);
函数cal_e()计算1+1/(1!)+1/(2!)+1/(3!)+1/(4!)+...+1/(n!),作为e的近似值。
函数cal_e()调用fac_v()获得1/(m!) (m=1,2,3,,,n)的值,而主函数main则调用cal_v()得到自然数e的近似值。
程序如下:
#include
main()
{
double cal_e(int);
int n;
printf("请输入一个整数:");
scanf("%d",n);
printf("自然数e的近似值为%lfn",cal_e(n));
}
double cal_e(int n)
{
double fac_v(int);
double e=1.0;
while(n)e+=fac_v(n--);
return(e);
}
double fac_v(int m)
{
double v=1.0;
while(m)v/=m--;
return (v);
}
在上例中每个函数(包括主函数)都很简单清晰,整个程序执行的流程也很清楚。
职权法定的典型案例?
田某、姜某某诉密山市征收办补偿安置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田某、姜某某的商业用途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6月3日,田某、姜某某与密山市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对田某、姜某某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密山市征收办负责为其建造回迁商服房屋,并支付房屋差价款。协议履行中,田某、姜某某发现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房屋结构建造拟回迁安置楼房,已建成的楼房不能作为非住宅使用,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密山市征收办赔偿被征收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款。
裁判结果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姜某某与密山市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双方关于框架结构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约定的框架结构为二人建造商服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回迁房屋已竣工,房屋结构已无法更改,密山市征收办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故判决密山市征收办赔偿田某、姜某某被征收房屋损失,并支付房屋差价款。密山市征收办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山市征收办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行政协议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应遵循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的原则,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协议、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拖延履行协议,确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协议约定的,要依法做好解释说明和协议解除变更的善后处理工作,以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最终导致履行不能。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对于加强信赖利益保护,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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