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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正在服刑人员吗?

2023-09-29 20:21:40法律法规1

可以起诉正在服刑人员吗?

  可以起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服刑人员欠债可以起诉吗?

是可以被起诉的。只要你手上有证据,能证明他欠债的事实,就可以起诉。就算他本人在服刑,但是他的财产仍然可以被执行,比如房产汽车所有名下的现金。股票的。要他本人合法持有的财产都可以被执行。

比如一个人欠某人的债,但是这个人现在正在监狱服刑,这时候你就可以拿着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对他的合法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冻结,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服刑人员被起诉离婚多吗?

婚姻这玩意,能否起诉离婚,全凭夫妻之间平时对婚姻忠诚度的相互经营,感情好的,天各一方也能心心相印;感情差的,同床异梦也会离婚。

所以,服刑人员被起诉离婚的多与少,是无法去量化的,全凭当事人的感受,外界了解的人并不多,也无人去作过统计。

可以向服刑人员提起诉讼吗?

服刑人员是指的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员,所以服刑人员自然也就没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如果是发生了需要对正在服刑人员进行起诉的情况,那么在相关的诉讼中的权利也是比较特殊的,而且对于服刑人员其接受刑事处罚并不代表他没有其他需要起诉的罪名,所以是可以对服刑人员进行起诉的。

对于服刑人员进行起诉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应该由哪一个具体的司法部门进行审理,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对于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还有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是经过相关的部门认定为失踪的人员,提起的有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还有对于正在被采取强制教育性措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员提起的诉讼;或是对被监禁的人员提起的诉讼,等等这样的一些情况,都是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诉讼将会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正在服刑人员,还能进行民事起诉吗?

可以起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还会再被起诉、加刑吗?

会的。 刑法总则里有明确的规定 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有遗漏罪行的,数罪并罚 会把罪犯从监狱提出来到看守所 参加新案审理 如原审判决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在又查出还涉嫌盗窃罪 那么最后判决的时候 可能就是抢劫罪三年,盗窃罪一年(假设),最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服刑人员出狱后不可以被起诉离婚吗?

可以被起诉离婚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有关民事诉讼另案起诉的法律法规?

你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起诉子女付保姆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子女不履行赡养责任的,老年父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赡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在老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好可以了解下赡养费是包括哪些内容,通常来说,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子女不支付赡养费产生赡养纠纷的,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子女,主张支付赡养费。也可以和子女协商赡养费给付问题,协商不成再起诉

拖欠车辆维修费起诉适用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拖欠汽车维修费的行为,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相关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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