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商品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

2023-09-29 13:31:55法律法规1

商品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合理划分双方权责,共同承担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责任。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法律法规?

混凝土生产公司要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建设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GB50204-2015)等。规范混凝土购销合同。

称重商品不去皮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很多超市除了收银处的塑料袋要收费外,用来装蔬菜水果的包装袋包装盒其实也是要收费的,而且价格还不便宜,为什么?因为这些包装是跟着蔬菜水果的单价一起称重量的,一个包装盒可以抵到5个塑料袋的价格!

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也就是说,超市在售卖定量包装商品时必须去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大家平时在超市买东西的时候是不是会去皮称重呢???

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

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

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

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

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

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

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

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

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

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

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商品缺斤少两如何处罚,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必须遵守国内相关规定,至于特别法规,如若是一些享有国民待遇的国家商品基本就不存在特别法规了,但其他国家的商品在进口时有些特别的法规,如《进出口贸易法》等。

还有一些特殊商品还有特殊规定,关键看是什么商品,来至哪个国家,知悉这些后可进一步去查需要遵守哪些法规。需要提醒的是,在国内销售遵守国内相关销售的法规是必然的!

依据法律法规还是依照法律法规?

两者既相近(相同),也存在着区别。

依照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法律(实体法、程序法)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所规定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与案件(事项)有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法律法规地位

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法规是?

依据宪法制定的各类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条款

招标法律法规?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招标时,招标方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其进行招标的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及招标人承担,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是无权代理的行为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58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