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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

2023-09-29 12:02:48法律论文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曹魏“新律”:

1、魏明帝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共十八篇。

2、体例: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立法科学化的表现。

3、内容。

(1)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调整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2)规定“八议”制度。法律规定针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给予特别优待,奏请皇帝裁决,重罪减轻,轻罪免刑。“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礼治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与法家“一断于律”截然相反。使封建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西晋《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共二十篇。

2、张斐、杜预注解得到官方承认,与晋律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称为“张杜律”。

3、体例。将

“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篇首。刑名,平衡刑罚轻重、统帅全篇;法例(事例、案例),补充法律不足。

4、内容。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1)五服制度――规定中国古代家族、家庭内部血缘伦理等级制度。

(2)亲属等级――五等,出嫁、在室、嫡孙、众孙亲等关系不同。

(3)五服制度强调体现的尊卑名份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服制罪,目的是维护家族、家庭内部的尊卑等级制度、礼教秩序。

(4)“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以尊犯卑者,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5)“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结合,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不仅体现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一直延续到明清。

北朝《北魏律》:

1、篇目。20卷。

2、内容。

(1)官当制度。即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具体体现,是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特权五等,公侯伯子男。一爵位,三年;一官,二年。

(2)存留养亲。行为人犯罪后,由于需要赡养、奉养直系亲属(主要是父母),可以给予暂缓执刑的制度。实质是把社会的责任推给家庭,削弱刑罚惩罚性,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资料:北朝北魏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告成。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北魏律》共20篇。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北朝《北齐律》:

1、篇目:12篇。体例:“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统领全篇,为隋唐律奠定基础,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2、内容。归纳了“重罪十条”。即对十种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包括:1反逆、2大逆、3叛、4降、5恶逆、6不道、7不敬、8不孝、9不义和10内乱,置于《名例律》中。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刑罚,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确立后,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一项重要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法律形式发展:仍以律、令为主,增加格和式,形成了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封建法律体系,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并行打下基础。格源于汉“科”,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式的名称源于汉代品章程式,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资料:《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重要内容有: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这也被隋唐继承;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隋唐改为笞)。

《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时期,而《北齐律》则是最后定型、有草创贡献的律典,后来的隋唐法制如果没有《北齐律》的基础,是很难有那么大的成就的。)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律学发展:汉代以来律学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迅速提高,并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为唐律“一准乎礼”特点的形成奠定基础。

1、法典体例结构,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逻辑关系,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3、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法律概念更加明确。

4、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从“具律”到“名例律”的转变:中国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其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位于最后一篇,秦律继承。汉代《九章律》在其后新增三篇,致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终,结构上显得不够合理。自《魏律》开始,将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并提前至第一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率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确定下来以后,经晋以后各朝至北齐定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内容定名为“名例”,从此,总则的名称及总则与其他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来封建法典所继承,法典体例结构更加科学。

刑罚制度逐步完善:

1、废除宫刑。西魏和北齐皇帝相继颁布诏令,凡判处宫刑者,皆由官府没收为官奴婢,不再处刑。至此宫刑被正式废除,废除残酷的奴隶制肉刑的改革始告完成。

2、徒、流制度进一步完善。北魏时,正式以“徒”为主刑刑名;北周时徒刑自5年至1年的制度正式固定下来。北魏和北齐,“赦死从流”的量刑原则和与之相应的流刑制度逐渐固定下来;北周定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自2500里至4500里,适用于罪行轻重不同的罪犯。将流刑改为法定刑,填补西汉废肉刑以来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为隋唐确立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北朝将鞭、杖列于五刑之中;北周规定鞭自60至100为五等,杖自10至50为五等,数额趋于规范化。鞭和笞除作为主刑外,还可作流徒刑附加刑,其数额与流、徒刑年限或远近相对应。可见,北朝后期,已形成以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刑的封建刑罚体系,隋唐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制五刑的刑罚体系即正式确立。刑罚制度的演变:肉刑→肉刑+劳役刑(秦代)→肉刑+自由刑、教育刑(鞭笞)(汉代中期的刑罚改革);《大统式》正式废除宫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登闻鼓: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有冤可以击鼓鸣冤,官府闻声录状,奏报皇帝,即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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