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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谁质疑谁举证吗?

2023-09-29 02:38:24法律知识1

法律规定是谁质疑谁举证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具体而言就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有效。

其次,民事诉讼中,原、被告都可能有一定的证明责任,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没有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则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不能是什么?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用语?

举证不能是法律术语,表示的是一种状态,意思是说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负责举证。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人民法院应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原则是双方都要举证吗?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具体来说是指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另一方不主张积极事实也可以提交反驳证据,目的在于阻止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但不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离婚举证通知书怎么举证?

结婚的时候过彩礼。有中间人。离婚的时候中间人作证。

原告不举证让被告举证合法吗?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将自己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出于公平考虑,在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获取和管理上有明显优劣势区别的,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

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法条?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怎么判断是被告举证还是原告举证?

根据是否受侵权伤害来判断。比如甲被乙养的狗咬了,甲去法院起诉乙,要求赔偿,此时甲为原告,乙为被告,这时侯就适合运用举证倒置,即被告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养的狗没有咬到甲。

而一般的民事案件多数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多数都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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