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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的构成要素? 医事法律专业就业前途如何?

2023-09-28 08:26:59法律法规1

医事法律的构成要素?

1、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体是指行为的实施者、责任的承担者,故医疗事故的主体可分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疗活动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完成,但由于医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疗机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如药品和医疗器械和采购,相关后勤工作的配套支持等,医务人员无法控制,而均需医疗机构来组织完成,因此,医疗机构理应成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又可分为行政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

2、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

3、行为的违法性要件。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鞭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可见,并非所有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都是医疗事故,只有达到《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严重程度时才构成医疗事故。

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

医事法律专业就业前途如何?

本人认为这个专业就业前途极差,理由如下:

一、此专业,实际上就业范围极窄,并且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据我所知,医疗系统中参与处理医患关系的,大多具有医学知识,因为常年处理此类事情,已经积累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每家医院都有这样的专门人员,尽管他们不是什么医事法律专业的毕业。目前的现状是,你懂医学,懂法律,也不一定能处理好医患纠纷,实际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多的是靠对人性的了解,靠的是人的处世待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从学校是学不到的。只要有关领导明白这个道理,所谓医事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就不会在医疗单位找到工作。即使某些医院需要,一家大医院又能需要几名这个专业毕业的?当你毕业时又有几家医疗单位需要?

二、医事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既进不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也进不了医院做医生。因为这个专业所学的法律知识,与专门的法律专业生比只是半瓶子醋,与专门的医学专业比,其所学的医学知识又是半瓶子醋。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确有一些法官和律师专门处理医疗纠纷,但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和律师是很少的。此外,医学知识并不能帮法官和律师多少忙,法官不能因为自己懂医学知识,就可以说这个事我懂,我就这样判了。法官还是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都是义务性规则。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来划分可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按规则与人们行为方式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该规则所确定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具有开创意义,其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还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范。

法律的分类?

律师解析

我国的法律分类:

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法律原则的分类?

应明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和区别。法律规则,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就是产生法律条文的价值观。而规则千千万,原则就几条,每个规则背后的原则可能兼顾若干原则但实际中因出发点不一样,具体规则有冲突,到底那个规则说了算,就要考虑法律原则优先程度,以强为准,最好兼顾较弱的。

例如刑法中绑架致人死亡,唯一死刑。

这就是法律规则,而制定这一条文的原则是保护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因为绑架案被害者已经完全处于犯罪者控制之下,情形更加危险,故保护和处罚力度更大)。

保护一般人生命权就是法律原则。而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即适用又不适用情况,比如说上述案件的犯罪者为成年,则根据另外的刑法规则,不得判处死刑(其原则是保护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则这一唯一死刑规则不适用。

在此例子中保护犯重罪未成年人生命权的原则有绝对强度,致使与它冲突的法律规则(及背后的法律原则)无效。

再比如说遗产处分,法律规定是以个人意愿为尊,但必须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保留份额。

那么一个人把全部遗产留给其子女,而无视无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的配偶的话,这个遗嘱部分无效,必须保留配偶一定足以维系生活份额。

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障个人自由原则强度就低于履行个人责任的原则。

司法机关可以引用这一法律规则部分推翻遗嘱的内容。

如果极端一点,在没有扶养义务的情况下遗嘱规定全部财产给儿子,女儿一分没有,因为女儿是外姓人,那么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禁止这么做,但是这一遗嘱违反男女平等这一公序良俗,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全部推翻这一遗嘱,改为法定继承。

这时候维持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强都就否定了个人自由原则(以法律原则推翻法律规则少见,但确实有)。

最典型的就是对协助安乐死的司法判决,世界各地不一样,无罪的认为保证个人自由原则高于保证个人生命原则,按杀人罪判决的正相反,而认为有罪但罪轻的是同时承认这两个原则,具体强度不定,根据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这两个原则的强度。

各国的法律分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法律权利的分类?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

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法律方法的分类?

按不同的方法,法律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法律的国际因素,可分为 :1、国际法2、国内法二、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1、母法(即宪法)2、子法 (即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普通法律)三、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1、实体法 (即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法律,例如《刑法》)2、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四、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公法 (即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2、私法 (即调整社会个体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五、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法律可分为:1、宪法2、刑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和社会保险法6、婚姻法7、行政法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9、知识产权法10、商法11、社会组织法12、交通运输法13、金融法14、国土资源法15、税务法16、刑事诉讼法17、民事诉讼法18、行政诉讼法19、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这种分类也叫法律部门,争议最大,全球法学界都没有统一的法律部类划分。

法律规则的分类?

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四种: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四、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法律分类的前提?

理论上看国家制定法律的基础是民意,前提即政府有一套能够反应民意的制度,如西方的议会制度,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等。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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