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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子和法律空白的区别。法律空子有什么例子。法律空白有什么例子?

2023-09-27 17:22:31法律法规1

法律空子和法律空白的区别。法律空子有什么例子。法律空白有什么例子?

你好,法律空子是指法律规定不完整不全面,有漏洞。

法律空白是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规定,遇到问题无法可依。

the friso轮案的法律意义?

这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上的经典案例,主要讲的就是违宪审查制。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也许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给法院确立了一项权力:法院有权决定议会通过的法案或总统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即司法审查原则。

茅盾手稿案的法律意义?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判决平衡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

判决指出,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

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应以不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

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

判决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精神,并按照尽职拍卖人的合理标准确定拍卖公司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面书写转让,但是没有被背书人。合法持有人,或善意第三者,填写自己名字就能拥有完全法律效力。

空白背书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上进行签署的手段。由于一般都在票据的背面进行签署,故称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有偿付责任。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叫做票据流通,背书分为 “空白背书”、“特别背书” 和“限制背书”。空白背书是背书人在票据上只签名,不写明接受人姓名。

两案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三、合并审理的情形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诺特波姆案的法律启示?

首先,国籍作为个人隶属某国的资格,取得与丧失均是一国的主权事项,是一国的内政问题,一国可以依据国内法律给予合格的个人以国籍。本案中,诺特鲍姆依列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了列国国籍,虽然其间有例外情形,但不可否认取得的国籍是真实有效的,之后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也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因此,在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对他的财产进行没收时,诺特鲍姆的国籍应为列国国籍。即诺特鲍姆此时的身份是单一国籍人,是列国人,列国是其唯一国籍。而此时危国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即不承认诺特鲍姆的列国国籍,这种行为并无根据。

其次,外交保护应以国籍为基础。李浩培先生认为,诺特鲍姆案的判决使得诺特鲍姆不能得到列支敦士登的外交保护,实际上等于在国际关系中剥夺了他所具有的唯一国籍,即列国国籍,而使他从一个有国籍国的地位,转变为无国籍人。这是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的每个人享有一个国籍的权利的原则相违反的。外交保护作为一种国民国外合法权益的保护方式,任何公民都应无条件享有,故列国对诺特鲍姆享有管辖权,可以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同时,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国籍问题虽是内政,但若依其向他国提出外交保护,便是将自身置身于国际法层面。国籍要在国际上有效,一国以其赋予个人的国籍作为反对另一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则要求该国籍必须反映个人与国籍国之间的最密切实际联系,若无,则别国可不承认该国籍并拒绝外交保护请求。”

传统国际法认为,实际国籍(也称有效国籍,或真实有效国籍)指的是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事实的国籍。这一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加以确定。如果以拥有一国的国籍来抗辩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要求真实和有效的联系。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德国的国籍是因出生取得,列国的国籍因归化取得,是其继有国籍,但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危地马拉从事商业活动。在国际实践中,法院认定,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但只有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或无国籍时,为了解决这种冲突,问题才扩展到了国际领域。实际国籍原则主要是为双重国籍冲突的解决提供依据,同时为防止个人通过改变国籍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来行使外交保护权或规避责任。本案中诺特鲍姆的身份是单一国籍人,并不适用此种情形。

法律关于实施刑法修正案的依据?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作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活动罪。这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制定、公布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哪汇报?

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一案不两诉的法律规定?

一案不两诉也就是“一案不二审”,正确的叫法是“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各国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理”,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

已经判的案有欠钱法律还有效吗?

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咋就咋。比如民事即便对方坐牢出来也得还否则走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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