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主体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纠纷怎么处理?
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合法,不服您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货币的法律属性?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债券的法律属性?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3、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4、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属性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第三、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权利的法律属性?
(一) 法律权力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
法律权力的形成是一个重要节点,这个过程赋予法律权力以重要属性。哈特认为,要了解“最高立法者的权力,那么,规则概念而不是命令概念,就是需要的”。
笔者认为,法律权力之所以是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权力来自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来自于立法机关对于法律权力的规定。所谓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环境下人们行为的尺度或标准。
(二)法律权力受到法律监督的制约
一般地说,法律监督也是限制和制约法律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具体地说,法律监督的存在也意味着“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
关于法律监督,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而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
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授予和行使权力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它们的一举一动对于整个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尽管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可是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最近,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并认为法治监督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的法律属性?
大学章程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是大学自治的载体。大学章程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具体来说,大学章程具有行政法性、契约性及自治法性等属性。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文件,在国家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大学章程涉及高校办学、使命、定位、内部管理体制等问题,为高校体制及机制改革指明方向。
保险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属性?
一、保险的金融属性
“银行、证券、保险是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保险业属于金融范畴。
保险的金融属性是指众多投保人以保险人为金融中介入,以保险单为金融资产、运用金融市场机制,相互融通补偿资金,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资产得到保障的一种特殊金融方式。
保险的金融功能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内在机因,它是指保险在聚集资金、金融中介、创造金融资产、高效营运资产等方面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与效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就有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特别是在国家的一些大型基建项目上都能看到保险公司资金的注入,例如:京沪高铁的建设,中广核的建设,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等等。
二、保险的法律属性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保险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产生,是通过保险双方签订保单的契约行为来实现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制约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法律属性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区分法律属性和法律范畴?
1、法律属性即为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性质;
2、法律范畴是已经经过无数次实践的证明,并已经内化、积淀为人类思维成果,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遵守上,任何公民都应在思想上确立平等观念,在行动上平等守法。在法律的遵守上,不允许有特殊的公民,决不允许任何人违法而不受追究。
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教育水平、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什么是法律部门属性?和法律属性一样么?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这九大法律部门。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婚姻法律部门等等。
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兼具不平等主体的管理性,和平等主体的协商性,是调整横向和纵向法律关系的部门法。
法律属性就是说的一部法律或者一个部门法的属性。甚至是一个条例它的属性,一个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
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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