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建立依据哪条法律?
内控制度建立依据哪条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进行了规定,预算编制后要经过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也受法律的严格制约,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这就使各单位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被置于监督之下
法律服务站建立意见?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必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司法局在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作出安排。要严格按照建所条件和程序,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完善一个,不要盲目追求建所数量或者攀比建所比例。
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建立法律服务所:
(一)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或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需求比较迫切的乡镇;
(二)除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司法助理员之外,有两名高中以上(含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建立法律服务所应当经过申请、批准。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应由县、区司法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司法局批准。
(二)县、区司法局依据建所条件,严格审核。对符合建所条件的,批准成立,并报地、市司法局备案。地、市司法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成县、区司法局撤销原批准决定。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停办、变更,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地、市司法局备案。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条件和程序,把好进人关。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一般应由司法助理员担任;副主任人选,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司法局批准。
(二)专职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具备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对于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已取得律师资格或参加法律专业函大、业大、电大及自学高考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当优先聘用。
(三)招聘专职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当由县、区司法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组织进行。对应招人员的文化和法律知识的考核,应当采用考试(笔试)方式。经考试合格录用的人员,由县、区司法局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在所在乡镇法律服务所试用3个月,试用合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报县、区司法局备案,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
(四)乡镇人民政府调配给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干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区司法局考核、批准。
(五)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过两年以上司法实践工作的;
2.每年能在所属乡镇法律服务所履行职务满90个工作日的;
3.非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现职工作人员;非乡镇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六)聘请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须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下达聘书,县、区司法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
(七)乡镇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报县、区司法局备案,并对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注册;如果不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回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并报经县、区司法局注销。
(八)乡镇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1.文化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或者不宜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
2.违反《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违反政纪、法纪,经教育仍不改悔的;
3.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长时间不能履行职务的;
4.因组织同意调动工作的。
解聘须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县、区司法局核准,同时注销被解聘人员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
五、各地应组织县、区司法局根据《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及本《意见》,用两年时间,对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整顿、验收。在检查、整顿、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走过场,严格把好验收关。对不合格的所,要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达标;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原审批机关与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后,责令其停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检查、整顿、验收完毕后,要将情况报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今后除了严格遵守审批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程序,把好建所关外,还要加强组织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并把重点放在从严治所,完善提高上,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什么为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建立哪些法律保证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内容十分丰富,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制度的意思?
基本含义有三个:
一是企业的产权制度,它是指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和规则
二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即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它规定着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权责分配关系
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它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法的安排
在这三项制度中,产权制度是决定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基础,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企业财产权利的安排,因而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制度的目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制度建立的过程?
规章制度流程建立的步骤是:
1、与公司高层充分沟通;
2、收集公司日常行为的规范;
3、整理、统筹后形成规章制度大纲;
4、撰写规章制度草案;
5、把草案给公司领导审核;
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工会充分沟通;
7、把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的修订稿呈给公司高层审批;
8、如审批通过公示公告;如审批不通过,再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答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法律制度的建立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以确立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例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和发展需求。例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的多次修订。
3.法律制度的执行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例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以及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进行保护。
总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教师申诉制度建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是?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意见?
一、基本原则
⒈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
⒉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二、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服刑或失踪,另一方因各种原因导致父母双方均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未成年人。
(三)重残、重病及流浪未成年人。主要包括:重残未成年人;
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长期在外流浪未成年人。
(四)Ⅳ类: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
特殊教育学校未成年人、严重行为偏差等。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