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代理法律后果? 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自我代理法律后果?
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最后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效果承担责任。代理的效果是,行为人是代理人,但是最后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行为人和责任人不相同(这是代理最基本的法律后果)
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代理具体分为:
1、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2、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其法律后果都由代理人行为人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是由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并不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民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简而言之,代理行为一旦确定,代理人取得某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某人进行的行为由授权给代理人的某人承受。
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在交易之前按照公平、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告董事会备案。如果公司未遵守以上规定,就可能会带来以下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经申报和备案,发生关联交易,有可能会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关联交易一般是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价格安排进行的。如果交易价格不合理,就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此外,公司还可能面临由于交易不公平所导致的诉讼,要求赔偿。
3. 犯罪责任:如果公司在关联交易中采取违法手段,如虚构合同,伪造交易凭证等,就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公司而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合理开展关联交易,是保障公司利益的重要举措。
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什么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变造的票据是否有效?变造的票据对持票人、付款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
关于变造票据的后果。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做保险代理人如果不做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从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离职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代理人和保险公司间不存在正式劳动合同,也不受合同制约,严格遵守<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则从事保险业务即可.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没有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该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当然,没有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不是说持票人就得不到汇票票款了,在作出说明后,持票人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付款。以下是票据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3条第二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付结算办法》 第36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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