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有什么区别?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有什么区别?
在实践中,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的概念有近似之处,容易混淆。但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不因将两者等同起来,而应当加以区分。
法律文书不等于司法文书。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所以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要比司法文书制作主体广泛得多,它不但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还包括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文书。
因此,司法文书是包含在法律文书之内的,法律文书的外延要比司法文书大。
司法考试卷一考哪些内容?
现在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很广泛,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海商法、刑法、民法(包括婚姻、继承、物权收养等)、行政法、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劳动法等只要是我国颁布的法律都会涉及到,因此,它称为中国第一考。
论文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能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是司法工作的行动指南。
司法四要素?
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文书写作,会很难吗?
法律文书写作这种纯粹的格式题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几率是越来越低了。这种格式题没什么含金量,任何人只要把标准的法律文书汇编拿过来看看,模仿一下,就能写的大差不离。所以,考察不出一个人的法学修养与水平,也拉不开应考者之间的分数差距。这就是为什么近几年的司法考试都停止考察法律文书写作题的原因。
因此,不出意外的话,以后的司考在现有考察模式不变或不改革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再考察法律文书写作了。
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第60题?
项选择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请问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三者的区别?
法律文书范围比后二者要广,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司法文书是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广义上的司法文书外延比较大,包括诉讼类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等。诉讼文书是司法文书中的一个类别。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案情,根据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要求或答辩的文字材料。
司法考试各省的考试卷一样吗?
司法考试各省的考试卷是一样的。
每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各省市不再自己命题考试。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个别省市考卷不一样。就像去年因疫情原因,个别省份推迟考试,就不可能和按期考试的试卷一样了。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分别考什么科目?
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卷一二三全是选择题,每卷100题,卷四全是主观题,7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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