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国后有那些关于法律法制司法方面是仿制苏联法律系统的,详细阐述
一、中国建国后有那些关于法律法制司法方面是仿制苏联法律系统的,详细阐述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慎激厅的。在起草讨论宪法时,毛泽东给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开具的参考书就包括前苏联的历部宪法,并强调每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都要熟读前苏联宪法。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我们所走过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就是根据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规定的。比较我国1954年宪法和前苏联1936年宪法,就会清楚地看到两个宪法和从宪法体制到宪法规定的政权体系是多么的相同。宪法都有序言性的宣告,规定社会制度的原则作为总纲的内容。(注:前苏联宪法为“社会结构”。)有类似的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机关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最高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但要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与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相似。行政机关有广泛的管理社会职能,设有众多的部委。最高权力机关产生法院和检察院,它们都不是象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独立机构,而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国家政权体制和法律机构的设立,完全是根据苏联模式建立的。在立法中,大量的前苏联法律制度被引进。重视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的概念被接受。在司法方面,关于法院的设置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也都是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职权,就完全是照搬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前苏联法制被运用到中国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方面,不胜枚举。如果说50年代中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学理论被“苏联化”了,是毫不夸张的。
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前苏联的影响更为强烈。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并相袭不变。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得到极为推崇,被中国法学家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全面照搬移植前苏联法学,在法学教育建立之初就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方针,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法学课程规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注:(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第485~486页。)从这宽隐套教学课程看出,完全是以苏联法律作为中国法学教学的内容,根本没有中国法的内容。整个50、60年代,大学法学教科书基本是前苏联教科书的版本,课程设置是按前苏联的模式,课堂上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理论,不仅在教材和课程的设计上照搬前苏联模式,就是大学、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授课方式,也无不以前苏联为楷模。为了移植引进前苏联的法学教学经验,中国领导人请前苏铅敏联专家按前苏联模式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套模拟仿真的前苏联法学教学在中国起着示范作用
二、世界法律发展史?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
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仍然适用于的台湾。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
三、中国法律制度比较接近哪个体系,为什么
比较接近大陆法系,主要是学日本,日本又是学习德国的。但前苏联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有较在影响的。
大陆法系,我们从苏联解体后,开握稿始抄袭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稿皮差,所以基本上现在键皮合同法、刑法、民法等于日本、德国非常接近了,与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有些不同
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学的日本和德国的法律理论。
是接近大陆体系的
就是大陆体系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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