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法律名言? 苏格拉底法律情话?
苏格拉底法律名言?
如果把世上每一个人的痛苦放在一起,再让你去选择,你可能还是愿意选择自己原来的那一份。
苏格拉底法律情话?
苏格拉底说过:“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法律观点和名言?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的。关于法律问题,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否则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到其他城邦。只要你仍留在雅典,就证明你接受了这一契约,因而你必须服从雅典的法律。
西赛罗的法律
立法方面:主张确保公民权利的平等和自由。
执法方面:主张法律至上、严格执法,提出审判公开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守法方面:主张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法律。
苏格拉底说过的法律名言?
1.无知即罪恶。
2.如果把世上的每一个人痛苦放在一起,再让你去选择,你可能还是愿意选择自己原来的那一份。
3.命运是机会的影子。
4.我不是雅典的公民,我也是世界的公民。
5.认识你自己。
6.世间最珍贵的不是得不到和已失去,而是现在能把握的幸福。
法律效力排序?
答,法律效力的排序是第一是宪法,他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是法律,如刑法,刑事诉颂法等。
第三是行政法规。比如防火条例等。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二,同时特別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苏格拉底选择了死刑,为什么说苏格拉底服从了城邦法律的判决?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指控他腐蚀青年人的心灵和不信城邦认可的神。苏格拉底因此遭到审判。
在审判的过程中,苏格拉底申辩他一生都在从事哲学,追求知识、美德和灵魂的完善,苏格拉底称其申辩并不是为了避免使自己受到惩罚,而是为了避免议会的错误判决将一个无辜的人处死,从而给判处他死刑的法官带来伤害,也给雅典城邦和雅典城邦的法律本身带来伤害。苏格拉底说道:“法官并不是坐在那里把公正当作一种恩惠来分发,而是要决定公正在哪里,他们发誓不按个人好恶来定案,而是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苏格拉底初次申辩结束后,500人议会进行投票表决,以281票对220票判决苏格拉底有罪。接下来,苏格拉底再次发言,当时苏格拉底可以提请用交纳罚款来代替死刑。但苏格拉底说道:“我从来没有过过普通人的平静生活。我不关心大多数人关心的事,挣钱、有一个舒适的家、担任文武高官以及参与其他各种活动。……一个穷人成为公众的恩人,把时间花在对你们进行道德训诫上,怎样对待他才是恰当的?只能由国家出钱养他,此外没有更恰当的办法……”
苏格拉底发言完,500人议会再次就量刑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
苏格拉底选择饮下毒堇汁而死,因为他认为逃亡逃避死亡会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因为担心他逃亡后雅典将再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了。
所以他选择了死亡,是因为他尊重民主,即便是这种民主伤害到了他自己,但既然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作为公民就需要接受。
这种纯粹的民主思想在古代西方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后来当苏格拉底学说的传承者亚里士多德被人指责背叛了老师柏拉图的学说时,亚里士多德说出了那句著名的“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法律三个效果的排序?
顺序如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向来注重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最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深植于中国土壤的传统底色、法治亮色、独有特色,更凝结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经验总结、精准提炼、现实要求。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阐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科学性,对于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推动司法审判实践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点
在司法实践中讲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系统阐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述了法运动的一般规律,即法产生于“人们物质关系以及人民由此而产生的相互斗争。”
可见,法随着“共同体”、社会、阶级等产生而产生,这个客观发展过程决定了法必然具备政治性、社会性和正义性。
法律的六个价值排序?
排序是: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类的意义,其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2、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法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是正义和秩序。正义是人类共有的内在精神,是法的实质价值;秩序则是人类共有的外在需要,是法的形式价值。正义寓于秩序之中,又通过秩序得到了保障。正义和秩序体现了法的共同理想和目标,.法应当是正义和秩序的结合体,法应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自然法么?
不是。苏格拉底不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理由如下:
1.苏格拉底主要的贡献不在于法学而在于哲学。
2.自然法学派重要的命题之一就是,恶法非法。如果苏格拉底就因为坚持法律的权威性而选择不逃走的话,那苏格拉底显然不认同“恶法非法”这一命题。
3.苏格拉底的理想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它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国家,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法治。在他看来,法治的国家只能是第二等国家。可理想国中最出色的人的智慧也不一定就是自然法,所以我只能说柏拉图的自然法观念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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