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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3-09-17 20:46:55法律法规1

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当然承担责任了。因为委托事项是由委托人发起,受托人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去从事某一行为或活动,该后果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

譬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炒股,无论赚还是赔都是委托人自己承受。如果受托人故意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代写合同的法律责任?

代写合同没有法律责任,帮别人代签合同需要承担一定得法律责任。

1、如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签合同,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2、如果是经过授权签了合同的,责任由被代签人承担。《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一、

合作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是由你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你签字的;或你明知他人以你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则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2、如果是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你签字的,经你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可以事后追认。这类情况下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则协议无效。 当然,如果代写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

1、如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签合同,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2、如果是经过授权签了合同的,责任由被代签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

2 报告的义务。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3 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

4 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消防申报委托人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法律责任一般不会有的,因为这个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服务对象是单位主体,即便是有责任也是单位和法人负责,办理人只是法人授权在消防大队办理业务的人,只要你能确保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就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监理合同委托人是谁?

监理合同委托人就是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委托人签合同时签谁的名字?

  对于你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受托人手中要有委托人出具的由被委托人代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乙代甲签订合同,就要有甲出具的有诸如“由乙代甲签订与XX的xx合同”等表述的授权委托书。

  在这个前提下由受托人签受托人自己的名字,就是上例中乙签自己的名字“乙”。

  另,委托人(例子中的甲)要注意同时保存授权委托书和代签的合同。

  以上回答希望满意。

租房合同甲方由委托人签字合同生效吗?

谢邀。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此例中不存在居间合同的问题。可能你对居间合同的概念没弄明白,有兴趣查下合同法分则吧。

其次,租赁合同的甲方为房东,乙方为承租人,但落款处代表甲方签字的是其授权代理人(房东的妹妹)。最后,租赁流程谈不上不合法,但是由于承租人通常需要预交一定数量的押金,所以必须考虑这样租赁的风险。

比如,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其内容是否写的有漏洞,房屋产权有无争议。此外,还要考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必须登记之类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加工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法律责任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如何区分产品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可以和委托人签订租房合同吗?

  1、住房的具体现状和地方

  租房时,合同上必须要写明住房位置和住房现状,如新房的装修现状啊,配套设施和设备等,写明住房产权人,租房人和产权人的关系是不是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等。

  2、住房用途

  写明住房用途,如承租人是不是可以将住房用于办公室,与他人合租、自住等,或是该住房仅限于居住。

  3、租赁期限

  约定租赁期限,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无特殊现状无法将住房收回,承租人也无法在这期间租赁别的住房,待期限到了后,承租人再将住房退回出租人;承租人如果还有继续租赁住房,需要提前与出租人续租,如承租人要搬走时期,还没查找最好的住房,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4、租金及支付方法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由双方协商,并且注明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随便提加入租房,租金的付款方法是按照一个季度还是按年付或者是月付。

  5、住房现状变更承租人需要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

  承租人不得擅自将住房进行拆除改变或增加,如需将住房进行变动时期,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6、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结束

  在租赁期间,如果租房人和承租人需要调整合同条款,需要在双方协议以后进行变更。

  7、违约责任

  在租赁合同内写明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标准,如出租人在合同期内,将住房又租给其他承租人的需要给承租人多少赔偿等,以免形成争议。

来源:

http://www.loupan.com/bk/25080.html

合同上委托人签字能用红色吗?

  合同委托人可以用红色笔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可,对用什么颜色的笔签字并没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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