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是指
一、公共法律服务是指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一是法治宣传。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原则,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将民生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质量考评机制。
三是法律顾问。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依托“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创建载体,深化开展村(社区)事务“法律体检”,完善乡规民约等社会自治规则;帮助群众解决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四是法律服务。做好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代理工作,为群众解决就学、就业、就医等民生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公证范围;引导司法鉴定参与劳动争议、医疗、交通肇事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家庭邻里纠纷、继承、土地承包流转等法律服务工作。
五是纠纷排查化解。巩固发展传统人民调解工作,拓展规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网上矛盾纠纷调解模式,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健全律师参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总结: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于
诞生于1955年。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枯陪闷生于1955年。1955年国务院法制局起草了《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下发了批转该报告的没弯通知。乱袭
《报告》和《通知》是新中国成立后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的最早文件依据,也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标志。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它以规范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为核心。
三、普法强基补短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普法强基补短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是指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培训、指导和服务,帮助其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以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具体来说,这个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法律顾问职位,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2. 建立法律顾问团队,包括内部团队和外部团队,内部团队由企业自己的法律部门组成,外部团队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
3.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检查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4. 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和管控,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5. 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企业全员法治建设。
通过建立普法强基补短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法律合规水平,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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