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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判断标准? 法律上,父亲与儿子同时死亡判断谁先死?

2023-09-16 04:07:33法律法规1

法律论文判断标准?

政治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实践标准,其他标准。

法律上,父亲与儿子同时死亡判断谁先死?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脑死亡的标准是:首先,患者患有不可逆疾病,导致脑缺血、缺氧和全脑功能丧失。包括大脑皮层的功能,包括脑干的功能,大脑皮层的功能支配着意识。

病人失去知觉后陷入深度昏迷。同时,当脑干瘫痪时,没有自主呼吸,没有自主心跳,没有深度反射,没有感觉。

此外,由于大脑所有的电活动都消失了,脑电波呈直线。因为大脑没有代谢功能,所以检测它的代谢不是代谢。只是脑细胞不再活跃了。另一个是大脑的血流图,没有灌注。

怎样判断猫是否死亡?

感谢邀请,确定动物是否死亡,动物和人类似,可以参考人类确定死亡的标准。

当猫咪呼吸停止,心跳停止,这就可以确定猫咪死亡了。

当猫咪失去了体温,也可以确定死亡。

当猫咪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后瞳孔散大、固定,的确常被做为判断死亡依据。

主要还是观察脉搏也就是心跳,心脏不跳,就停止供血,猫咪必死无疑。

目前医学界主张判断死亡的诊断标准是()?

目前判断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而一般认为,脑死亡应符合以下标准:

 1、深昏迷,对任何刺激无反应。

 2、自主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4、阿托品实验阴性。

 5、脑电图呈等电位。上述标准中1-3项为必备条件,且在严密观察和反复监测下判定(至少持续24小时),并排除中枢抑制药、肌肉松弛剂、毒物和低温因素的影响。

怎样判断植物开始死亡了?

没法界定植物死亡的标准,因为植物有自己的生长周期和BT的再生能力。

最简单的判断方式是找一个树枝,掰断看里面是什么颜色的,如果韧皮部已经没有水分了,估计就离死不远了。外在表现是叶色发黄、脱落,生长速率下降,微观上是细胞衰老、 脱落酸 、乙烯等导致衰落的激素增长、呼吸作用异常、RNA减少等。绿萝这玩意,不能太冷,可能你冻住人家了吧,话说这种攀藤的花卉扦插一下就能来个新的,祝你绿萝满园环境的变化,人都要适应一下。底部叶子变黄脱落是植物适应环境的表现,毕竟花房和目前没有暖气的室内是有非常大差别的,只要顶部还可以抽芽长新叶那么就没问题。另外现在是初冬,是植物生长缓慢准备过冬的时候,外边的树叶都快落光了,屋里的植物适当新陈代谢也是正常的。

怎么判断尸体的死亡时间?

1.看尸体的僵硬程度,一般情况下,尸体在死后30分钟—2小时内就会硬化,9小时—12小时完全僵硬,30小时后软化,70小时后恢复原样。但如果在土中或水中,或在低温干燥情况下则会延缓,高温多湿条件下会加快。

  

  2.看尸斑的变化

  

  (1)指压:尸斑是血液由于重力学的原理积存于尸体下面而出现的特有斑痕,

  死后6一12个小时指压时会有一定的褪色,超过了12小时,就基本上不会褪色了。

  

  (2)移位:如果尸体被挪动过尸斑会发生移位,但死后8—9小时再改变尸体的体位,尸斑只会发生部分的移动,旧的尸斑还会存在,同时还会出现新的尸斑。经过了1 0个小时以上,尸斑就不会动了。

  

  (3)注意:要考虑死者的年龄、体格、死因以及尸体放置的环境因素,不同的因素会产生极大的不同。

  

  3.看尸体内的消化物,食物经胃部消化大约2小时会全部到达小肠。

  

  4.看尸体腐烂程度

  

  传统上用三种方法来推断死亡时间:尸僵、尸斑及尸温。侦探小说家经常利用这种推断把故事情节描述得栩栩如生,你可不要完全相信。因为尸体现象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等方面的影响。

怎么判断乌龟是否真正死亡?

判断乌龟是否死亡的方法:

1、如果乌龟眼睛凹陷,皮肤水分流失严重导致收缩,失去原有的光泽,又是缩着头部一动不动,这样基本是死亡了。

2、用的触觉判断是比较准确的。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刺激龟的四肢,反复多次后,依然没有反应,这就差不多是不好的消息了。这时候检查要细致,别马虎大意,随便动几下子,很容易误判的。

3、乌龟若如果已经死亡一段时间,身上会出现一股臭味的。

注意事项:

乌龟一动不动,除了死亡,还有可能是在冬眠,冬眠是除了热带龟外的其他龟种都必须经历的,冬眠除了可以增强体质外,还是龟龟进入性成熟阶段的必要条件,因此,在饲养乌龟时,健康的龟都应该给予冬眠的条件。

脑死亡和心肺死亡的区别及其法律意义?

脑死亡目前的定义是: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或者定义为: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永久地丧失了全部功能,范围涉及大脑、小脑、桥脑和延髓。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而心肺死亡其实指的是普通的传统临床死亡标准,因为我国现在仍在沿用这套老的死亡定义方式,即心跳呼吸停止。不过事实上临床死亡在其发生的最初数分钟某些患者在及时发现和积极抢救的情况下仍是有获救的可能的,所以临床死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个体死亡不可避免”,而只是一种“心跳呼吸停止”的状态。

也正因为我国是通过临床死亡来进行死亡定义的,所以脑死亡的患者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判定其死亡。但是目前已经有不少欧美国际推行了脑死亡法。

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至于返还财产是否应受限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正常消费不存恶意。继承人虽然获得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因失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要求继承人对消费财产予以补偿,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故应以现存财产为限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死亡宣告,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了基础,故继承人应返还所继承的财产,使其恢复到未继承时的状态。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与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25条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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