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举例?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举例?
不许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忌避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得对之附加任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包括:
(1)附条件将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的情况,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身份行为、继承权放弃行为等情况;
(2)附条件将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债务履行的选择行为、债务抵销行为、票据行为等。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什么?
这个问题太大了,可能写一本书都没法说清楚。我个人认为,这两个原则更多是起一个指导作用,鼓励人们守法。
违法原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特别提出这个原则,说明现实社会中民事违法的行为太多了。民事违法要承担的责任已经在许多单行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比如侵权行为就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合同违法就在合同法规定。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有很多种,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民事行为,法律并没有详尽地规定出来,毕竟法律是永远滞后于现实社会的。民法总则就规定出这个守法原则。
绿色原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一个进步,也是无奈的选择。进步,说明绿色环保的观念已经被立法者接受。无奈,说明环境污染的问题已经忍无可忍了。但这个原则,不比违法原则,缺乏惩治手段,也就是违法了,没什么后果。只能通过后续的立法来进行完善。
一般来说,法律特别强调的东西,都是现实中特别突出的问题。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如何解释法律求助?
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这一规定表明,收养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中的计划生育规定相违背。
由于目前我国人口压力较大,实行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收养行为与计划生育关系极为密切。收养变更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这在客观上可以解决无子女家庭的困难,但只能是生育制度的补充手段。所以,法律规定已有子女的人一般不得再收养子女。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法律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送养人必须作出送养后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后,才能送养子女。如果送养后又生育子女的,应当受到“超生”的相应处罚。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极其效果有哪些?(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由四个: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与滥用权力行为有因果关系。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驶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防止宗教向教育领域渗透"两个不得,五个严禁"指的是什么?
学校“两个不得”、“五个严禁”规定“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什么的法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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