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权益规定?
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十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十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十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十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权益规定?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者与用人单位被定义为“类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类劳动关系”涉及到几家,几家要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将迎来重大改革。
人社部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可以说,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就业形态之一。但是,平台用工、共享用工以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把灵活就业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导致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早已成为社会之痛。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肯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价值,将经济上依附于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类雇员”,其法律关系界定为“类劳动关系”,以此明确法律对其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法律保障女性权益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经四周年了,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立法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立法意义
作为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使法律规定妇女所享有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劳动者权益保障法颁布时间?
不知道中国有一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现行适用的《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诗句?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安心敬心的劳动。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受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影响,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推迟复工时间,大规模集中式的停工停产,除了对大量行业企业造成沉重打击,也对企业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造成很大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即围绕停工期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工资发放、确诊或疑似疫情感染人员的各项权益保障等问题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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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就业权益保障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有着极强的传染性,企业用工存在很高的人员感染风险,在此期间,一些企业为减少疫情传染为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以疫情传染为名,对于疫情确诊、疑似以及康复人员的合法就业权利造成侵害。
拒绝支付相关人员疫情期间工作报酬
一些企业拒绝支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感染、密切接触者等相关劳务人员,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解除与相关人员劳务合同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康复治愈者,一些企业存在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存在。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康复治愈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其合法劳动报酬,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能以此为由对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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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保障
受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全国各行业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影响,劳务工资发放成为广大劳务人员普遍关注问题,尤其对于用工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企业。
以劳务人员类型来看,建企劳务用工主要分为两类,即建企自身管理人员与建筑工人。由于建筑施工的用工特殊性,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实现按月发放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大多按实际出勤天数或所完成的工程量来发放,即停工期间,劳务工人未实际出勤的是不发放工资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因看守工地需要,对于部分留守出勤人员,建企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向相关人员发放工资。
对于建企自身管理人员,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春节假期延长的工资发放
2020年0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复工推迟期间的工资发放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即是说,因此次肺炎疫情导致建企停工三十日以内的,相应建企应按照正常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向建企管理人员发放工资。超过三十日的,建企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建企管理人员工资。此外,对于超过三十日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管理人员,建企也应按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发放相应生活费。
北京对于超过三十日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建企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广东则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对于复工推迟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的建企人员,上海人社局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建企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建企绝大多数存在延迟复工现象,由此导致的各类劳务关系风险也随之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建企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劳务用工关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健全什么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1.法律法规中承认新业态中的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判定是否具有正常的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是否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具体来说即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2.调整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探索新的保障制度。大部分新业态就业方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等特征,难以确定单位缴费的主体和缴费比例;
3.扩大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构建立体式社会监督机制。国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4.组建完善的工会组织,充分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关于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
《教师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拦截和拖欠教师工资”,保障教师按时获得合法的待遇保障。
《教育法》规定国家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新业态就业的形势、状态和特点,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引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另一方面,要着眼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出台适合新业态就业者的灵活社保政策。同时,劳动者自身也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健康权益的总结大纲?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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