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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形式? 承担并履行好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形式?

2023-09-11 23:35:54法律知识1

明朝法律形式?

明初的法制思想可归结为: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

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承担并履行好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形式?

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下面将每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纳如下:一、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刑事责任形式: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形式: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责任形式是法律形式吗?

可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应该说责任形式达到一定的度可转化为法律形式。但就一般责任形式来说上升不到法律形式。因为,所谓责任有量和质的含意,当责任未尽到,或对某项工作因极度失职,导致人民及国家财产受到严重侵害,这时就由司法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这就上升到了法律形式。

国家创制法律主要包括哪两种形式?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是制定和认可。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

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评估形式包括?

常见的评估方法有:视觉类似评分法( VAS ),语言描绘评分法( VDS ),数字等级评分法( NRS ),面部表情评分法( PFS ),个面部表情法,一般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评估的方法。

拓展资料:

常见的评估方法的具体介绍:

1.视觉类似评分法( VAS ):也称直观类比标度法,有线性图和脸谱图两类,是最常用的疼痛评估工具。国内临床上通常采用中华医学会疼痛医学会监制的 VAS 卡,是一线形图,分为10个等级,数字越大,表示疼痛强度越大,疼痛评估时用直尺量出疼痛强度数值即为疼痛强度评分;另一类是脸谱图,以 VAS 标尺为基础,在标尺旁边标有易于小儿理解的笑或哭的脸谱,主要适合用于7岁以上,意识正常的小儿的各种性质疼痛的评估。该评估方法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疼痛的程度,利于评估控制疼痛的效果。

2.语言描绘评分法( VDS ):此法由一系列描述疼痛的形容词组成,最轻的疼痛为0分,以后每级增加1分,所以每个形容词都有相应的评分。患者总的疼痛程度就是最适合该患者使用的疼痛形容词所代表的数字,学者 Melzeak 用轻度疼痛、重度疼痛、阵痛、可怕的疼痛及无法忍受的疼痛等来评估疼痛的程度,该方法的词语易于理解,可随时口头表达,沟通方便,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但是受主观因素影响大,也不适合语言表达障碍的患者。

3.数字等级评分法( NRS ):此法是由0到10共11个数字组成,数字越大疼痛程度越严重。此法具有较高信度与效度,易于记录,适用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患者;不适合文化程度低或文盲患者。

4.面部表情评分法( PFS ):是用6种面部表情从微笑,悲伤至痛苦得哭泣的图画来表达疼痛程度的,是在面部表情疼痛量表( FPS )

5.个面部表情)基础上修订而来的,疼痛评估时要求患者选择一张最能表达其疼痛的脸谱。

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东魏的法律形式?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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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领域的概念,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律素养包括?

法律素质是社会评价中的一个理性范畴,它不仅包括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等,还包括对法学和哲学问题的理解、领悟及理性思维的能力。

简单的说,法律素质是一个人对法及法律的认识深度和实践能力。

法律包括哪些?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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